600165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中科生物科技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6-04-06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600165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22-11-23
揭露日2023-04-06
诉讼时效届满2026-04-06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22-11-23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3-04-06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发行人住所地在宁夏省(自治区),由省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4-10-31 原文 PDF

*ST宁科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先生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两份《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42024005号、证监立案字034202400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虞建明先生立案。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及虞建明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 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02-15 原文 PDF

经查明,*ST 宁科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ST 宁科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虚增2022年营业收入7,659.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722.20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11.25%、46.59%,导致*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宁科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虞建明作为*ST 宁科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中科新材实施造假行为,导致*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黄海粟,作为*ST 宁科时任董事长,期间兼任中科新材董事长,直接主持公司生产、产品检化验、菌种管理工作,知悉并放任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导致*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瑞,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在明知其总经理职责被架空等异常情况下,期间仍审批案涉虚假销售合同,对*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春香,作为*ST 宁科财务总监,对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财务管理不到位,直接采用控股子公司财务数据,对*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范昌盛,作为*ST 宁科财务部部长、中科新材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明知财务数据不真实,仍向*ST 宁科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并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身份在*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中声明保证年报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与*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郑杰,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听从虞建明的指使具体组织参与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与*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昆山,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其作为中科新材时任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听从虞建明的指使,参与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与*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1、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截至2022年12月9日,中科新材、*ST 宁科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与德运新企业管理咨询(乐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运新)合计借款余额10,800万元,占*ST 宁科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82%。截至2023年9月14日,中科新材、华辉环保与德运新合计借款余额6,426万元,占*ST宁科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88%。

上述重大借款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 宁科迟至2024年9月26日披露。

2、未及时披露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2023年12月31日,*ST 宁科及其子公司中科新材、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立的92个银行账户被冻结58个,其中45个属于主要账户。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 宁科分别迟至2024年3月14日、2024年6月5日、2024年7月24日披露。

3、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2024年2月7日,中科新材完成当前批次产品包装入库后进入停产状态,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 宁科迟至2024年3月27日披露。

*ST 宁科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吴江明,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董事长,董春香作为*ST 宁科财务总监、张宝林作为*ST 宁科时任董事会秘书,知悉重大债务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但未组织及时披露,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瑞,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知悉重大债务、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及中科新材停产事项,但未组织及时披露,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宁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2025-04-11 查看原文

经查明,*ST 宁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ST 宁科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虚增2022年营业收入7,659.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722.20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11.25%、46.59%,导致*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宁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虞建明作为*ST 宁科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中科新材实施造假行为,导致*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黄海粟,作为时任*ST 宁科董事长,期间兼任中科新材董事长,直接主持公司生产、产品检化验、菌种管理工作,知悉并放任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导致*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瑞,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在明知其总经理职责被架空等异常情况下,对*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春香,作为*ST 宁科财务总监,对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财务管理不到位,在*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中直接采用控股子公司财务数据,对*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范昌盛,作为*ST 宁科财务部部长、中科新材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明知财务数据不真实,仍向*ST 宁科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并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身份在*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中声明保证年报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与*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郑杰,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其听从虞建明的指使具体组织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与*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昆山,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其作为时任中科新材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听从虞建明的指使,参与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与*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 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1.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截至2022年12月9日,中科新材、*ST 宁科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与德运新企业管理咨询(乐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运新)合计借款余额10,800万元,占*ST宁科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82%。截至2023年9月14日,中科新材、华辉环保与德运新合计借款余额6,426万元,占*ST 宁科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88%。上述重大借款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 宁科迟至2024年9月26日披露。

2.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2024年2月7日,中科新材完成当前批次产品包装入库后进入停产状态,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 宁科迟至2024年3月27日披露。

*ST 宁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吴江明,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董事长,董春香作为*ST 宁科财务总监、张宝林作为时任*ST 宁科董事会秘书,知悉重大债务事项但未保证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瑞,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知悉重大债务及中科新材停产事项,但未保证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决定

综合上述两项,决定:对*ST宁科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的罚款;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对黄海粟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陈瑞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对董春香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的罚款;对郑杰、韩昆山、范昌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吴江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张宝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虞建明作为*ST宁科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宁科控股子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对虞建明采取6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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