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20-05-07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3-04-15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创新创业小镇E区。发行人住所地在陕西省(自治区),由省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4-15 原文 PDF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聘用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上述事项可能对公司消除非标事项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公司出现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之规定,公司股票仍存在因出现上述情形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92023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于2023年4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92023003号),因李宗松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进行立案。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5号,2025-04-14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延安必康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必康)通过虚构采购、销售业务,虚构资金循环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2019年度,延安必康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3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3.03%。2020年度,延安必康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47%,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99%。上述行为导致延安必康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9月18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全部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2021年4月30日,延安必康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通过现金的方式全部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经查,前述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情况2020年9月14日,延安必康收购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盟物流)100%股权。北盟物流在被收购前为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李某松、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收购完成后,上述担保仍在担保期内。延安必康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前述担保事项予以如实披露。延安必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谷晓嘉是延安必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谷晓嘉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