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盛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22-02-0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3-04-15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新昌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内(南岩)。浙江省高院通知:住所地在绍兴的案件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4-03-23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3月22日,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40011号)。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小强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401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年3月4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赵小强先生立案。
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在立案期间,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就相关事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22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8-30 原文 PDF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20年至2021年期间,美盛文化实际控制人赵小强通过原控股股东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集团)等主体,以直接间接划转、股权投资、股权交易等形式占用美盛文化资金。其中2021年11月,美盛文化子公司浙江美盛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以股权交易形式转出上市公司资金1.4亿元,资金最终被用于偿还美盛集团借款。
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下简称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29.57亿元,其中2020年发生额4.83亿元,2020年末余额6,846.87万元,2021年4月30日余额3.86亿元,分别占公司美盛文化2020年末净资产的21.59%、3.06%和17.24%;2021年发生额24.74亿元,2021年末余额7.73亿元,分别占公司美盛文化2021年末净资产的123.61%和38.60%。
对于上述资金占用情况,美盛文化首次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披露准确),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2021年年报中准确、完整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020年,美盛文化发生对外担保合计3.4亿元,占美盛文化2020年末净资产的15.22%。上述担保未经美盛文化内部审议程序审议。
(一)2020年1月,美盛文化子公司同道大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道大叔)以江苏银行16,20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为泊头市拓远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10日和2021年1月16日。
(二)2020年12月,同道大叔以恒丰银行17,838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为宁夏云鼎瑞科技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6日和2021年12月23日。
对于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美盛文化首次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冻结
情况2019年至2021年4月,赵小强、美盛集团、赵小强控制的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投资)持有的美盛文化股份多次被法院司法冻结。
(一)2019年5月22日,美盛集团所持2,790万股、占总股本3.07%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5月22日至2022年5月21日。
(二)2019年6月28日,美盛集团所持1,390.52万股、占总股本1.53%的美盛文化股份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
(三)2019年8月27日,美盛集团所持2.56亿股、占总股本28.14%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
(四)2020年3月23日,宏盛投资所持4,500万股占总股本4.95%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
(五)2020年4月28日,赵小强所持8,220.72万股、占总股本9.03%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
(六)2020年6月5日,美盛集团所持1.33亿股、占总股本14.63%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
(七)2021年4月2日,美盛集团所持1.4亿股、占总股本15.35%的美盛文化股份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1日。
(八)2021年4月9日,赵小强所持1.05亿股、占总股本11.59%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
对于上述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美盛文化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以及2020年年报中进行披露,后于2021年8月28日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了存续的股份冻结情况。
四、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拍卖情况
2021年,美盛集团、宏盛投资持有的美盛文化股份多次被司法拍卖。
(一)2021年6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将于2021年7月28日对宏盛投资持有的4500万股、占总股本4.95%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于2021年8月12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790万股、占总股本3.07%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于2021年8月27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590万股、占总股本2.85%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于2021年9月9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590万股、占总股本2.85%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
(二)2021年6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将于2021年7月28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843.58万股、占总股本3.13%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
美盛文化首次于2021年8月17日在《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1号,2024-12-20 查看原文
经查明,美盛文化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22年1月-12月,美盛文化实际控制人赵小强组织、指使美盛文化以股权收购交易、配合相关方划转资金等形式,将公司资金用于归还赵小强及其控制的美盛集团等关联方债务或供赵小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2022年4月13日和4月14日,美盛文化以股权收购交易形式转出资金47,000万元,2022年期末余额47,000万元。具体如下:2022年4月13日,美盛文化子公司杭州真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真趣)与太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逗集团)原股东北京天马星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星途)、北京湫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辉和王鹏肖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以47,000万元收购太逗集团100%股权。前一日即2022年4月12日,美盛集团与太逗集团上述四名股东签订《借款协议》,向太逗集团股东借入47,000万元,赵小强担保。赵小强与太逗集团时任总裁张雁就股权收购交易开展商议,美盛文化时任财务总监石军龙具体办理,张雁、太逗集团时任副总经理于亮参与。于亮在《股权收购协议》和《借款协议》上签字。2022年4月13日和4月14日,赵小强从外部资金方借入47,000万元后将款项转入公司作为其前期资金占用还款,随后47,000万元以股权转让款名义转入天马星途,由天马星途转回外部资金方指定账户。上述资金划转均于当日完成。2022年4月14日,太逗集团完成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美盛文化未实际取得太逗集团控制权。2023年4月25日,杭州真趣与太逗集团上述四名股东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撤销《股权收购协议》和《借款协议》。于亮在《补充协议》上签字。
(二)应美盛集团借款出借方要求,赵小强分别于2019年4月和2021年1月安排美盛文化将相关银行印章、空白支票等交由出借方保管,并将上述银行账户大额交易有权确认人变更为出借方法定代表人。美盛集团上述借款到期后未及时还款,2022年6月7日和2022年11月24日,出借方以填制上述空白支票并背书方式,分别将12,921.9万元和175万元美盛文化资金划转至出借方账户。
(三)2022年1月-12月,美盛文化通过直接间接划转资金等形式,替美盛集团还款、供赵小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8,486,072.26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1月-6月发生额为604,705,072.26元,2022年6月30日余额为893,903,642.69元,分别占2022年6月末净资产的29.31%和43.33%;2022年发生额为609,455,072.26元,期末余额为899,033,490.69元,分别占2022年末净资产的49.82%和73.49%。对于上述资金占用情况,美盛文化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新增占用金额为0,期末数为15,102.36万元;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新增占用金额为62,109.09万元(含2021年股权交易占用发生额14,000万元),期末数为76,991.45万元(含2021年股权交易占用余额14,000万元)。美盛文化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准确、完整披露资金占用情况。美盛文化202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的发生额、余额分别约占2022年6月末净资产的29.31%和36.01%;2022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的发生额、余额分别约占2022年末净资产的10.49%和22%。美盛文化未按《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时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美盛文化应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情况。美盛文化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二、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美盛文化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将上述资金占用涉及的、不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太逗集团作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导致美盛文化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402.96万元,虚增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8.34%,虚增利润总额919.83万元,虚增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07%。美盛文化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美盛文化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赵小强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针对美盛文化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赵小强处以50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对赵小强处以80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