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693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华泽钴镍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18-11-24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0693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成渝金融法院
实施日2014-01-10
揭露日2015-11-24
诉讼时效届满2018-11-24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4-01-10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5-11-24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成渝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开发园科技创新中心。发行人住所地在成都,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5-11-24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23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510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证券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3-25 原文 PDF

经查明,华泽钴镍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华泽钴镍未按规定披露王涛、王辉股份冻结相关事项华泽钴镍第一大股东王辉持股107,441,716股,占比19.77%,第二大股东王涛持股84,191,525股,占比15.49%,王辉与王涛为华泽钴镍控股股东。

王辉、王涛、王应虎为华泽钴镍实际控制人。

2016年5月25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和资产被冻结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6-075),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对王涛、王辉所持全部华泽钴镍股份予以冻结,解冻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8月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公司)通过E 通道,将王涛持有的84, 191,525股在2016年8月3日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的信息通报华泽钴镍。华泽钴镍直至2017年6月23日才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情况的公告》 ( 2017-071)披露该事项。

2016年12月7日,中登深圳公司通过E 通道,将王涛持有的40,250,000股和王辉持有的25400000股在2016年12月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轮侯冻结的信息通报华泽钴镍。华泽钴镍直至2017年6月23日才发布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情况的公告》(2017-071)披露该事项。

2016年12月15日,中登深圳公司通过E 通道,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对王涛、王辉股份进行冻结的解冻日期从2016年12月31日延后至2019年12月14日的信息通报华泽钴镍。华泽钴镍直至2017年5月20日才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情况的公告》(2017-054)披露该事项。

2016年12月23日,中登深圳公司通E 通道,将王涛持有的84,191,525股和王辉持有的107,441,716股在2016年12月23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轮侯冻结的信息通报华泽钴镍。华泽钴镍直至2017年6月23日才发布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情况的公告》(2017-071)披露该事项。

王涛和王辉所持华泽钴镍股份被轮侯冻结或延后解冻日期,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已发限制表决权”

所述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但华泽钴镍并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null,2020-11-16 查看原文

经查明,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华泽钴镍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4月9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该公告称:“华泽钴镍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为公司2018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并经2018年12月7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公司无法支付审计前期费用,公司还没有与2018年年审机构签订正式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机构还没有进场工作;公司原定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从目前情况来看,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上述定期报告,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2019年4月29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及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该公告称:“公司原定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虽在2018年12月7日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聘请年审机构的议案,但由于公司未支付审计费用,相关审计工作尚未开展,因此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即2019年4月30日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一)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4.4.3条规定,由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2018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法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2019年5月17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9]),该公告称:“华泽钴镍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9]289号),因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即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2018年年度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一)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一)项、第14.4.2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截止到调查日2019年11月28日,华泽钴镍尚未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华泽钴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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