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59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升达林业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2-02-22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259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成渝金融法院
实施日2017-07-19
揭露日2019-02-22
诉讼时效届满2022-02-22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违规担保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7-07-19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9-02-22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成渝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成都,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1-25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2019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2019002号)。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5-17 原文 PDF

经查明,升达林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

(一)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升达林业子公司为升达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017年7月17日,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向厦门分行提取贷款300 ,000 ,000元。7月17日、7月21日升达林业子公司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弘”)与厦门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贵州中弘定期存单为升达集团提供质押担保。

2017年7月18日,升达集团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环保”)与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向厦门分行提取贷款200, 000 ,000元。7月18日,贵州中弘与厦门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贵州中弘定期存单为质押物为升达环保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7. 8及9. 11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

升达林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二)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为升达集团等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2017年12月,升达集团、升达林业、江昌政、董静涛与蔡某远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70,000,000元,蔡某远于2017年12月22日向升达集团实际转款50,000, 000元。《借款合同》约定升达集团、升达林业、江昌政、董静涛作为共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向蔡某远承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12月15日,升达集团与杨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200,000,000元,杨某于2017年12月20日向升达集团实际转款共计140,000,000元。升达林业出具《连带保证承诺函》,就前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018年2月6日,升达集团与秦某梁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0, 000,000元,秦某梁于2018年2月6日向升达集团转款共计10,000,000元。升达林业与秦某梁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就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上市规则》9. 11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年度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

升达林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二、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一)升达林业借入的资金直接转移给升达集团

2018年1月22日,升达林业与顾某昌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向其借款10,000,000元,合同约定顾某昌将约定金额划入升达集团账户,顾某昌于2018年1月22日向升达集团实际转款10,000,000元。

2018年4月12日,升达林业与胡某谊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向其借款10,600,000元,合同约定胡某谊将约定金额划入升达集团账户,胡某谊于2018年4月13日向升达集团实际转款10,600,000元。

2018年4月12日,升达林业与熊某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向其借款40,000,000元,合同约定熊某将约定金额划入升达集团账户,熊某于2018年4月13日向升达集团实际转款40,000,000元。

(二)升达林业通过第三方划款给关联人

2018年3月,升达林业向剑阁县禹鑫化工有限公司汇款转入45,000,000元,剑阁县禹鑫化工有限公司向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升达家居馆转入45,000,000元,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升达家居馆向贵州顺通管道有限公司转入45,000, 000元,贵州顺通管道有限公司向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转入45,000, 000元。

2018年3月,升达林业向吴江市屠氏木业厂汇款转入50, 000, 000元,吴江市屠氏木叶厂向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沈记建材经营部转入50,000,000元,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沈记建材经营部向上海启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转入50, 000,000元,上海启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成都市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转入50,000,000元。

2018年1月至7月,升达林业通过上海启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升达集团划款,升达集团也通过上海启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升达林业回款二者之差为100,300,000元。

(三)升达林业及子公司作为担保方代关联人偿还借款

升达集团及升达环保在厦门分行的贷款分别于2018年5月21日、5月22日逾期,厦门分行于2018年7月17日解除贵州中弘在厦门分行的5亿元定期存单用于还款。

2018年2月6日,升达集团与秦某梁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0,000,000元,秦某梁于2018年2月6日向升达集团转款10,000,000元,升达林业与秦某梁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就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升达集团违约,2018年10月17日升达林业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司法扣划116,700,000元。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规则》第10.2.4及10.2.10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流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在2018年中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升达林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披露的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升达集团、升达林业无法偿还部分欠款而引发相关诉讼,按照《上市规则》11.1.1“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截至2018年7月23日升达林业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熊某、胡某谊、秦某梁、杨某诉公司案)涉及金额共计2.12亿元,占升达林业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为10.85%,触发披露节点。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升达林业最迟应当在7月25日披露上述四案件相关情况,但直至2018年8月28日,公司才对上述四案件予以首次披露。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null,2019-05-21 查看原文

经查明,升达林业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

(一)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升达林业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2017年7月17日,升达林业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向厦门分行提取贷款300,000,000元。7月17日、7月21日升达林业子公司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弘”)与厦门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贵州中弘定期存单为升达集团提供质押担保。

2017年7月18日,升达集团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环保”)与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向厦门分行提取贷款200,000,000元。7月18日,贵州中弘与厦门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贵州中弘定期存单为质押物为升达环保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7. 8及9. 11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

升达林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二)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直接为升达集团等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2017年12月,升达集团、升达林业及江昌政等人与蔡某远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70,000,000元,蔡某远于2017年12月22日向升达集团实际转款50,00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升达集团、升达林业及江昌政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向蔡某远承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12月15日,升达集团与杨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200,000,000元,杨某于2017年12月20日向升达集团实际转款共计140,000,000元。升达林业出具《连带保证承诺函》,就前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018年2月6日,升达集团与秦某梁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0,000,000元,秦某梁于2018年2月6日向升达集团转款共计10,000,000元。升达林业与秦某梁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就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上市规则》9. 11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年度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

升达林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二、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一)升达林业借入的资金直接转移给升达集团

2018年1月22日,升达林业与顾某昌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向其借款10,000,000元,合同约定顾某昌将约定金额划入升达集团账户,顾某昌于2018年1月22日向升达集团实际转款10,000,000元。

2018年4月12日,升达林业与胡某谊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向其借款10,600,000元,合同约定胡某谊将约定金额划入升达集团账户,胡某谊于2018年4月13日向升达集团实际转款10,600,000元。

2018年4月12日,升达林业与熊某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向其借款40,000,000元,合同约定熊某将约定金额划入升达集团账户,熊某于2018年4月13日向升达集团实际转款40,000,000元。

(二)升达林业通过第三方划款给关联人

2018年3月,升达林业向剑阁县禹鑫化工有限公司汇款转入45,000,000元,剑阁县禹鑫化工有限公司向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升达家居馆转入45,000,000元,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升达家居馆向贵州顺通管道有限公司转入45,000,000元,贵州顺通管道有限公司向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转入45,000,000元。

2018年3月,升达林业向吴江市屠氏木业厂汇款转入50,000,000元,吴江市屠氏木叶厂向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沈记建材经营部转入50,000,000元,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沈记建材经营部向上海启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转入50,000,000元,上海启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成都市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转入50,000,000元。

2018年1月至7月,升达林业通过上海启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升达集团划款,升达集团也通过上海启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升达林业回款,二者之差为100,300,000元。

(三)升达林业及子公司作为担保方代关联人偿还借款

升达集团及升达环保在厦门分行的贷款分别于2018年5月21日、5月22日逾期,厦门分行于2018年7月17日解除贵州中弘在厦门分行的5亿元定期存单用于还款。

2018年2月6日,升达集团与秦某梁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0,000,000元,秦某梁于2018年2月6日向升达集团转款10,000,000元,升达林业与秦某梁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就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升达集团违约,2018年10月17日升达林业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司法扣划11,670,000元。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规则》第10.2.4及10.2.10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流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在2018年中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升达林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披露的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升达集团、升达林业无法偿还部分欠款而引发相关诉讼,按照《上市规则》11.1.1“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截至2018年7月23日升达林业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熊某、胡某谊、秦某梁、杨某诉公司案)涉及金额共计2.12亿元,占升达林业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为10.85%,触发披露节点。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升达林业最迟应当在7月25日披露上述四案件相关情况,但直至2018年8月28日,公司才对上述四案件予以首次披露。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1)对升达林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2)对江昌政给予警告,并处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3)对江山、江昌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4)对龙何平、向中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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