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18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神城A退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1-10-19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0018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成渝金融法院
实施日2017-01-01
揭露日2018-10-19
诉讼时效届满2021-10-19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规担保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7-01-0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8-10-19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成渝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二段256号3层1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四川省内,成都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其他地市需核对四川省高院的管辖安排。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8-10-19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18041号)。上述《调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2020-10-13 查看原文

经查明,神州长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利润2017年12月14日,神州长城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工程公司)与深圳前海石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泓保理)签订《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国际工程公司将对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等的39笔合计人民币2.32亿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石泓保理,由石泓保理提供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服务,保理融资款总额为2.013亿元。经查,该应收账款对应债权并未发生实质转让,石泓保理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实际由神州长城及其关联方提供。通过上述虚构保理业务,神州长城虚增2017年利润总额4,319.42万元,导致神州长城《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2017年,国际工程公司与北京安鲁莱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鲁莱森)、北京宏大广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广发)、北京普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亚建筑)签订18份《借款合同》,约定向3家公司提供借款4.06亿元;国际工程公司与武汉久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久泰)签订《往来款费用协议》,约定向武汉久泰提供借款2亿元,上述借款共计6.06亿元。其中,安鲁莱森、宏大广发、普亚建筑于2017年归还4.06亿元借款,武汉久泰于2018年归还2亿元借款。上述6.06亿元借款,占神州长城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7.78亿元的34.11%,属于应当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神州长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8年4月18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与神州长城控股子公司神州长城(扶沟)高铁片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沟投资)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原信托向扶沟投资发放信托贷款5.2亿元。同日,神州长城与中原信托、扶沟投资签署了三方《差额补足协议》,神州长城为该5.2亿元信托贷款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合同约定,神州长城为扶沟投资信托贷款下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等款项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扶沟投资未按时偿付的任一笔应付资金,神州长城必须无条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18年4月19日,中原信托向扶沟投资发放贷款5.2亿元。2019年10月16日,神州长城在《关于信息披露自查及整改措施的公告》中披露公司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上述担保,占神州长城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21.51亿元的24.17%,属于应当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神州长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神州长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陈略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李尔龙、唐先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任阿萍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田威、杨春玲、彭立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汪哨骏、方献忠、张健、梁荣、崔红丽、梁勇、黄胜得、秦远新、庞蔼生、吴晓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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