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66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ST创意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5-04-21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300366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成渝金融法院
实施日2022-01-18
揭露日2022-04-21
诉讼时效届满2025-04-21
违法违规类型 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22-01-18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2-04-21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成渝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红星路一段86号1栋222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成都,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4-02-22 原文 PDF

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1月25日,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综能”)签订了七份《物资采购合同》,合计金额363,890,800元。川综能于2022年12月29日分别向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9,988,300元及人民币19,000,000元,后续未支付任何款项。公司在催收回款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并于2024年1月19日向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2024年2月20日,公司收到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送达的《立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认为公司报称的“240119合同诈骗”

一案符合立案标准,现立为“240119合同诈骗案”。目前公司正在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事件尚处于立案侦查阶段,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对特定项目之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减少利润约32,490.25万元。公司将继续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2月22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09-20 原文 PDF

经查明,创意信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11月,创意信息分别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协同一体机销售业务、与四川中电启明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大数据平台硬件及软件销售业务。创意信息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26,784.64万元、12,470.34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12.22%、15.84%。

2024年4月、2025年9月,公司先后两次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2025-10-24 查看原文

经查明,创意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创意信息分别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协同一体机销售业务、与四川中电启明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大数据平台硬件及软件销售业务。创意信息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26,784.64万元、12,470.34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12.22%、15.84%。

2024年4月、2025年9月,公司先后两次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处罚决定

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陆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王震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刘杰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沈浮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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