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971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高升控股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1-09-28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0971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7-03-17
揭露日2018-09-28
诉讼时效届满2021-09-28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违规担保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7-03-17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8-09-28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勉阳大道131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北省(自治区),由省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8-09-28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201861号)。上述《调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在中国证监会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将于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如本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 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号,2019-12-25 查看原文

经查明,高升控股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如下:

一、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一)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嬉云游)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经查,华嬉云游直接股东杨某刚,间接股东何某、吕某本分别与韦某康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由杨某刚、何某和吕某本作为韦某康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二)北京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北京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百戏)为华嬉云游的第一大股东。神州百戏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经查,神州百戏股东为何某、吕某本,该2名股东分别与韦某康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由何某和吕某本作为韦某康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韦某康享有对神州百戏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监督权、投资收益取得权,以及对代持股份增加、转让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三)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硅谷)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经查,韦某星、韦某瑞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持有文化硅谷约82.08%出资份额,韦某星、韦某瑞系代韦某康持有上述全部出资份额。韦某康享有对文化硅谷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监督权、投资收益取得权,以及对代持股份增加、转让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四)北京华蝶嘉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华蝶嘉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蝶嘉艺)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经查,华蝶嘉艺股东为韦某星、韦某瑞(各持有50%份额),该2名股东分别代韦某康持有华蝶嘉艺的出资份额。韦某康享有对华蝶嘉艺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监督权、投资收益取得权,以及对代持股份增加、转让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五)北京卓越领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卓越领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越领创),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企业。卓越领创共2名合伙人,分别为华蝶嘉艺和北京双和康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和康泰)。经查,华蝶嘉艺系由韦某星、韦某瑞代韦某康持有的公司,双和康泰亦系由韦某星、韦某瑞代韦某康持有的公司(各代持50%份额)。上述华嬉云游、神州百戏、文化硅谷、华蝶嘉艺和卓越领创5家公司均为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以上5家公司均为高升控股的关联方。

二、高升控股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一)高升控股作为共同借款人为关联方借款,实质形成关联担保行为,构成关联交易1.2017年10月30日,高升控股与其控股股东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驰瑞德)、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鼎实业)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赵某宾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亿元。2.2017年10月30日,高升控股、文化硅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熊某伟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借款金额1亿元。3.2017年12月29日,高升控股、韦振宇、韦某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周某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4.2018年1月9日,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韦某康共同与出借人朱某波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500万元。5.2018年1月29日,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和韦某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蔡某远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0万元。6.2018年3月16日,高升控股、蓝鼎实业、文化硅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国瀚)签订最高额5,000万转贷资金使用合同。7.2018年4月26日,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神州百戏和韦某康、李耀、张一文等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田某伟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4,715万元。同日,高升控股又作为保证人为上述4,71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依据上述7笔(1-7项)共同借款协议内容,并结合协议履行的情况看,该借款的收款方和使用方均不是高升控股,而是高升控股的关联方。高升控股在上述共同借款事项中,主要承担一定条件下的还款义务,实质构成担保法律关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上述7笔借款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高升控股直接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8.2017年3月14日,宇驰瑞德分别与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汐麟)签订借款2亿元的《借款合同》,与新疆骑士联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士联盟)签订1,200万元的《财务咨询协议》。同日,高升控股与上海汐麟及骑士联盟签订《保证合同》,为宇驰瑞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蓝鼎实业、华嬉云游、神州百戏、韦某康、韦振宇等为以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9.2017年4月24日,宇驰瑞德与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财富)签订借款1亿元的《借款合同》。同日,高升控股与碧天财富签订《保证合同》,为宇驰瑞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蓝鼎实业、韦某康、韦振宇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10.2017年6月6日,蓝鼎实业与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盈)等签订借款4.5亿元《委托贷款借款合同》,2017年6月高升控股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11.2017年6月,高升控股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北分)出具《承诺函》,对还款人神州百戏与出借人华融北分签署的《还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5.5亿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12.2017年8月15日、2017年10月18日,蓝鼎实业与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搜易)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签署2份《委托贷款协议》,高搜易基于上述2份《委托贷款协议》向蓝鼎实业分别提供借款2.94亿元和1.58亿元。2017年8月15日、2017年10月18日,高升控股分别与高搜易签订《保证合同》,为以上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3.2017年8月,卓越领创与北京惠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泽岩土)签订《借款合同》,卓越领创向惠泽岩土借款1亿元。2017年9月1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长城)向惠泽岩土开具1亿元商业票据(惠泽岩土系神州长城工程分包方)。2017年9月8日,高升控股向神州长城出具《商业承兑汇票兑付担保承诺函》,对上述商业汇票承担兑付保证责任。14.2017年12月28日,高升控股、韦某康作为保证人签署《借款协议》,为神州百戏与宁波华沪银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华沪)签署的1,668.33万元《借款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5.2017年11月17日,北京世宇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宇天地)与深圳市国信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保理)签署《国内保理合同》,由国信保理受让世宇天地持有的宇驰瑞德开具的4,000万元商业票据的全部票据权利。高升控股于2017年11月19日向国信保理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高升控股作为担保方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履行付款义务和对标的汇票承担无条件回购义务。16.2018年1月27日,蓝鼎实业与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签署了2,250万元《借款合同》,高升控股向中泰创展出具《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17.2018年6月20日,蓝鼎实业与深圳市宝盈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盈保理)签署了1,418.09万元《借款合同》,同日,高升控股与宝盈保理签署《保证合同》,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18.2018年6月25日,文化硅谷与北京北洋博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洋博天)签署了6,415万元《借款协议》,该协议同时约定高升控股、韦振宇、韦某康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9月30日,文化硅谷与北洋博天签订《关于借款展期及新增借款安排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对上述借款展期,并新增6,414万元借款,高升控股、韦振宇、韦某康、宇驰瑞德、蓝鼎实业、神州百戏和华嬉云游就上述2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高升控股上述11起(第8-18项担保事项)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高升控股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构成关联交易19.2018年7月18日,高升控股与董某巍、鄢某晴签订4,000万元《借款及保证协议》,韦振宇、韦某康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及保证协议》约定董某巍、鄢某晴将资金直接打入文化硅谷账户。2018年7月19日,董某巍、鄢某晴分别将合计4,000万元资金打入文化硅谷账户。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上述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第10.2.3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第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高升控股2016年净资产为35.14亿元,2017年为36.85亿元,2018年为19.4亿元)。第10.2.10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10.2.3条、10.2.4条和10.2.5条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标的相关的交易。依据上述规定,高升控股前述19项关联交易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对于上述所有关联交易事项,高升控股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高升控股未按规定披露上述19项关联交易的行为,其具体责任人员如下:1.高升控股与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向赵某宾借款1亿元,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2.高升控股与文化硅谷向熊某伟借款1亿元,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3.高升控股与韦振宇、韦某康向周某宾借款1,000万元,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4.高升控股与宇驰瑞德、蓝鼎实业等向朱某波借款2,500万元,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5.高升控股与宇驰瑞德、蓝鼎实业等向蔡某远借款4,000万元,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6.高升控股与蓝鼎实业、文化硅谷向嘉兴国瀚借款5,000万元,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耀、时任财务总监张一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韦振宇、时任董事孙鹏;7.高升控股与宇驰瑞德、蓝鼎实业等向田某伟借款4,715万元,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耀、时任财务总监张一文;8.高升控股为宇驰瑞德与上海汐麟2亿元借款协议及与骑士联盟1,200万元财务咨询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9.高升控股为宇驰瑞德与碧天财富1亿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10.高升控股为蓝鼎实业与中泰创盈4.5亿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11.高升控股为神州百戏与华融北分5.5亿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12.高升控股为蓝鼎实业与高搜易2笔共4.47亿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13.高升控股为宇驰瑞德开具的4,000万元商业票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14.高升控股为神州百戏与宁波华沪1,668.33万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15.高升控股为卓越领创与惠泽岩土(神州长城)1亿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16.高升控股为蓝鼎实业与中泰创展2,250万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17.高升控股为蓝鼎实业与宝盈保理1,418.09万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耀、时任财务总监张一文;18.高升控股为文化硅谷与北洋博天合计12,829万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耀,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韦振宇;19.高升控股拆借4,000万元给文化硅谷使用,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耀、时任财务总监张一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韦振宇。

三、高升控股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中,第1-3项,第8-15项,共11起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均发生在2017年度。对此,高升控股未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高升控股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李耀,时任财务总监张一文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韦振宇、孙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韦振宇作为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隐瞒其知晓的高升控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等行为,不通知上市公司并督促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韦振宇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同时韦振宇作为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合计罚款九十万元。

三、对李耀、张一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孙鹏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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