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21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ST华嵘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股票代码600421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
揭露日2026-04-21
诉讼时效届满2029-04-21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6-04-21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诉讼时效按揭露日起三年计算,本案预计届满日为 2029-04-21,请注意在此之前主张权利。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五路28号商务、商业项目(光谷和昌中心)2、3、4号商业楼4号办公楼栋11层01商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北省(自治区),由省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