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98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北省(自治区),由省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1-18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1月16日,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2019006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进行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月18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4-29 原文 PDF
经查明,东方金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以下简称涉案期间),东方金钰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姐告宏宁)与普日腊、保生、李柳靑、凤咩、自孔堵、张国梅等六名自然人名义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
一、东方金钰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
涉案期间,姐告宏宁控制19个银行账户,虚构销售和釆购交易资金流,该19个银行账户分为三组:第一组为普日腊、保生、李柳青、凤咩、自孔堵、张国梅等六名名义客户的银行账户;第二组为董勒成、邵银丽、木果1、木果2、余海光、方月华、双岩石等七名自然人中转方的银行账户;第三组为李干退、蒋发东、宝占明、吴海龙、杨国荣、董勒先等六名名义供应商的银行账户。
(一)东方金钰虚构销售交易。姐告宏宁控制上述19个银行账户,将来源
于或流经东方金钰及其控制的公司或银行账户的资金47,930.19万元,通过上述中转方和名义供应商账户转入上述六名名义客户账户,再控制上述名义客户账户支付销售交易款项,资金最终回流至姐告宏宁,上述资金流转构成资金闭环。
同时,涉案销售交易涉及姐告宏宁与普日腊、保生、李柳青、凤咩、自孔堵、张国梅等六名名义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合同系虚假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该销售合同上普日腊等六人的笔迹与其真实笔迹明显不一致;第二,普日腊等六人称从未与姐告宏宁发生过任何翡翠原石交易,从未在与姐告宏宁翡翠原石销售合同或出库单等文件上签字;第三,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姐告宏宁并无上述交易中交付合同标的物的记录,如提货人名称记录、提货单据、物流单据等,相关工作人员亦不知悉标的物的去向,也未见过前来看货和提货的客户;第四,普日腊等六名名义客户缺少翡翠原石交易的相关经历、经验、鉴定能力、资金实力及渠道,客观上缺少签订并履行翡翠原石交易合同的能力。
綜合考虑合同签字情况、履行情况、交易主体适格情况等,姐告宏宁与上述六名名义客户的翡翠原石交易合同系虚假合同。综上,东方金钰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上述销售交易的资金流及销售合同等,虚构上述销售交易。
(二)东方金钰虚构采购交易。为使涉案资金顺利从东方金钰及其控制的
公司转入名义客户账户,姐告宏宁在2016年至2017年伪造与李干退、蒋发东、宝占明、吴海龙、杨国荣、董勤先等六名名义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虚构釆购交易。姐告宏宁向上述李干退等六名名义供应商支付81,818.12万元釆购款,其中39,789.59万元通过中转方账户转入名义客户账户。综上,东方金钰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上述采购交易的资金流及釆购合同等,虚构上述采购交易。
姐告宏宁控制上述19个银行账户,伪造销售和采购交易现金流水,相关资金来源于东方金钰及其控制的公司或银行账户,最终作为普日腊等六人支付的销售款项流入姐告宏宁,构成资金闭环。
二、东方金钰2016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
记载姐告宏宁通过上述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保生、李柳青、自孔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4,169.09万元,该涉案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上述涉案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
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上述伪造釆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宝占明、董勒先、蒋发东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20,104.02万元。
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东方金钰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169.0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665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9,504.09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29.60%。
三、东方金钰2017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
记载姐告宏宁通过上述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普日腊、保生、李柳青、凤咩、自孔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29,487.1万元,该涉案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上述涉案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钰控制的姐告宏宁在2017年度形成营业收入29,487.1万元,构成虚增营业收入。
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上述伪造采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李干退、吴海龙、宝占明、董勒先、蒋发东、杨国荣之间的釆购交易,合计61,714.1万元。
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釆购交易,东方金钰2017年度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9,487.1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1,038.9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8,448.2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59.70%。
四、东方金钰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应收
账款存在虚假记载姐告宏宁通过上述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普日腊、凤咩、张国梅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2,000万元,该涉案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规定,上述涉案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粧控制的姐告宏宁在2018年1月至6月形成营业收入12,000万元,构成虚增营业收入。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钰2018年3月形成应收账款7,72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余额。
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钰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2,00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10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7,720万元,同时导致虚增利润总额7,900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比例为211.48%。
东方金钰在涉案定期报告确认上述收入,同时导致涉案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及应收账款。其中,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169.0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66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504.09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29.60%,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9,487.1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1,038.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8,448.20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59.70%;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2,00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10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7,72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900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比例为211.48%。
时任董事长赵宁、董事张兆国、万安娃、刘福民,时任监事李春江、周凡鹭、陈香兰,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时任副总经理杨媛媛、高国旭、曹霞、尹梦葶、彭卓义、雷军、王志昊、姜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时任董事长赵宁、董事张兆国、万安娃、刘福民,时任监事李春江、周凡鹭、陈香兰,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时任副总经理杨媛媛、高国旭、曹霞、彭卓义、雷军、王志昊、姜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在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时任董事长赵宁、董事张兆国、万安娃、刘福民,时任监事李春江、孙敦标、陈香兰,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时任总经理张文风、副总经理杨媛媛、高国旭、曹霞、彭卓义、雷军、王志昊、姜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2021-12-10 查看原文
经查明,东方金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9年5月6日,东方金钰与瑞丽市渊浩珠宝店(以下简称渊浩珠宝,个人独资企业)签订了1.75亿元的翡翠原料采购协议。该交易金额占东方金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58%(东方金钰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金额为15.12亿元)。2019年5月10日,东方金钰与瑞丽市浩宾珠宝店(以下简称浩宾珠宝,个人独资企业)签订了1.97亿元翡翠原料采购协议。该交易金额占东方金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2019年5月13日,东方金钰与瑞丽市莱盛珠宝店(以下简称莱盛珠宝,个人独资企业)签订了1.68亿元翡翠原料采购协议。该交易金额占东方金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12%。经查明,上述3家个人独资企业为东方金钰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赵宁实际控制,其主要情况如下:一是3家企业的出资人晏某姣、钱某国、顾某平为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姐告宏宁)或瑞丽姐告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地产)员工的亲属。金龙地产为东方金钰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的全资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赵宁。姐告宏宁系东方金钰全资孙公司。3名出资人均承认,3家企业均系姐告宏宁、金龙地产借用其身份证设立的企业,3名出资人不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其中,晏某姣系姐告宏宁财务主管王某芳的儿媳,王某芳借用其身份信息设立了浩宾珠宝;钱某国系王某芳的丈夫,王某芳借用其身份信息设立了渊浩珠宝;顾某平系金龙地产维修工韩某勤的妻子,金龙地产负责人李某江借用顾某平身份信息设立了莱盛珠宝。二是3家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印章、银行开户许可证、网银ukey、报税记录、出入库单据等材料全部存放于姐告宏宁公司。三是3家企业工商登记的联系人均为姐告宏宁或金龙地产的员工;3家企业税务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均为金龙地产的员工。为3家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相关事项的人员,明确表示其按照王某芳或李某江的指令办理相关事项。对此,王某芳、李某江亦承认该情况属实。四是赵宁表示,3家企业是其为配合当地政府规范税务票据开具行为,授意王某芳等人设立的,是其能够控制的企业。综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关于“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第3点、第6点之规定,赵宁作为东方金钰的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东方金钰35.98%的股权,为东方金钰的关联自然人。上述3家企业为赵宁实际控制,为东方金钰的关联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上述东方金钰分别与渊浩珠宝、浩宾珠宝、莱盛珠宝签订翡翠原料采购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第10.2.5条及第10.2.11条之规定,上述交易系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一、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宁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