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826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ST启环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5-07-19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0826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6-04-05
揭露日2019-04-27
诉讼时效届满2025-07-19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6-04-05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9-04-27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北省(自治区),由省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03-01 原文 PDF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200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4-07 原文 PDF

经查明,启迪环境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

启迪环境涉嫌在2017年-2018年间,通过伪造虛假分包合同及节点结算单确认成本,虛构了相关PPP 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虛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2017、2018年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虛假列报主要存在于启迪环境对宜昌、荆州、吉首、南宁四个项目的会计处理中。经汇总,启迪环境在宜昌、吉首、荆州、南宁四个总包项目的核算中,虛报分包及总包工程量,共造成2017年年报虛增主营业务收入662,953,047.75元,虛增主营业务成本531,798,198.19元,虛增利润总额131,154,849.5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70%;2018年年报虛增主营业务收入367,224,667.73元,主营业务成本259,259,705.10元,虛增利润总额107,964,962.6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99%。

(一)宜昌项目:全称宜昌市生态环保PPP 项目(以下简称:宜昌项目)经查,启迪环境在宜昌项目所涉及的6个污水处理厂的改造及3个污水厂的新建项目确有发生,但启迪环境通过伪造《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等原始凭证虛增成本及收入。入账原始凭证与真实合同、公章、施工时间、结算金额上均不符。将2018年实际发生的一部分成本及收入,提前在2017年进行确认。导致启迪环境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239,007,498.20元,主营业务成本181,312,612.61元;虛减2018年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44,650,7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31,764,658.52元。

(二)吉首项目:吉首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工程PPP 项目(以下简称:吉首项目)。

经查,启迪环境成本入账依据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不实,其中分包商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入账凭证为伪造,公章、合同编号、内容、数量均与实际不符;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曾参与过上述工程,结算单据为完全伪造。启迪环境通过伪造上述原始凭证,将2018年实际发生的一部分成本及收入,提前在2017年进行确认。导致启迪环境于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391,873,477.48元,主营业务成本328,503,603.61元;虛减2018年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16,306,450.45元,主营业务成本12,657,454.55元。

(三)荆州项目:全称荆州市餐厨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PPP 项目(以下简称:荆州项目)。

经查,启迪环境从未进行荆州项目的主体工程建设。启迪环境通过伪造的成本入账依据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提前确认了2017年成本及收入。

导致启迪环境于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32,072,072.07元;主营业务成本21,981,981.98元。

(四)南宁项目:全称为南宁市武鸣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PPP 项目(以下简称“南宁项目”)。

经查,该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已于2019年解除。项目公司在2018年未实质性开工。启迪环境通过伪造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提前确认了2018年成本及收入。导致启迪环境于2018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428,181,818.18元;主营业务成本303,681,818.17元。

文一波2017年、2018年任董事长,全面管理公司事务,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有董事长文一波签批。文一波在启迪环境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仲华2017年、2018年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有总经理张仲华签批。张仲华在启迪环境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志伟为2017年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启迪环境2017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万峰为2018年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启迪环境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

2019年9月24日,启迪环境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了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启迪环境最终成功发行债券(19启迪G2,112978.SZ),募集资金5亿元。

其中:文辉为启迪环境2019年董事长,李星文为总经理,万峰为财务负责人。上述人员为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2023-09-19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启迪环境在2017年-2018年间,通过伪造虚假分包合同及节点结算单确认成本,虚构了相关PPP 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虚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2017、2018年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虚假列报主要存在于启迪环境对宜昌、荆州、吉首、南宁四个项目的会计处理中。经汇总,启迪环境在宜昌、吉首、荆州、南宁四个总包项目的核算中,虚报分包及总包工程量,共造成2017年年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662,953,047.75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531,798,198.19元,虚增利润总额131,154,849.5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70%;2018年年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367,224,667.73元,主营业务成本259,259,705.10元,虚增利润总额107,964,962.6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99%。

二、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9月24日,启迪环境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了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启迪环境最终成功发行债券(19启迪G2, 112978.SZ),募集资金5亿元。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二、对文一波、张仲华、王志伟、万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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