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5-04-30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9-06-27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78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北省(自治区),由省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06-24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6-04 原文 PDF
经查明,斯太尔、刘晓疆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斯太尔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4-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一)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2015年4月30日,斯太尔公告《2014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2014年度营业收入74,073.20万元,利润总额2,249.98万元,净利润984.69万元。
经查,斯太尔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将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进高新区管委会)拨付的1亿元用于斯太尔柴油发动机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斯太尔)EM11柴油发动机专有技术许可收入入账,并在扣除税金后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据此虚增2014年度营业收入9,433.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433.96万元,虚增净利润7,075.47万元,并导致斯太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在审议斯太尔2014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有:刘晓疆、吴晓白、冯文杰、邹书航、李晓振、张迎华、王远明、朱丽梅、胡道琴;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的监事有:高立用、陈序才、王茜、王厚斌、邓娟娟;在高管人员对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意见上签字的高管人员有:吴晓白、刘一民、伊浩风、楼新芳、孙琛、姚炯。上述人员均作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的承诺。
(二)2015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外收入及利润2016年3月18日,斯太尔公告《2015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2015年度营业收入34,657.52万元,利润总额-20,490.32万元,净利润-19,493.88万元。
经查,斯太尔通过变更政府奖励款受益人的方式,将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应付常州斯太尔的8,050万元政府奖励款实际支付给其他公司。斯太尔2015年报未披露上述事项,造成虚减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8,050万元,虚减利润总额8,050万元。
在审议斯太尔2015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有:刘晓疆、吴晓白、冯文杰、邹书航、孙琛、李晓振、胡道琴、吴振平、孙钢宏;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的监事有:高立用、陈序才、王茜、王厚斌、邓娟娟;在高管人员对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意见签字的高管人员有:吴晓白、刘一民、伊浩风、楼新芳、孙琛、姚炯。上述人员均作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的承诺。(三)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2017年4月28日,斯太尔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2016年度营业收入35,640.67万元,利润总额7,680.42万元,净利润4,374.78万元。
经查,斯太尔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将其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预收2亿元政府奖励资金,包装成子公司江苏斯太尔的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技术许可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18,867.92万元,扣除相关成本后虚增利润总额18,847.72万元,虚增净利润14,135.79万元,并导致斯太尔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在审议斯太尔2016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有:刘晓疆、吴晓白、冯文杰、邹书航、孙琛、李晓振、胡道琴、孙钢宏、吴振平;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的监事有:高立用、陈序才、王茜、王厚斌、邓娟娟;在高管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意见签字的高管人员有:吴晓白、刘一民、楼新芳、姚炯、孙琛。
上述人员均作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的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
斯太尔2014、2015、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英达钢构为控股股东,冯文杰为实际控制人。经查,自2013年底至2017年底,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通过主导斯太尔非公开发行、与投资人约定收益分成、实际承担业绩补偿、派驻管理团队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等方式,取得了经营管理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是斯太尔的实际控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1-05-24 查看原文
经查,斯太尔通过座构技术许可业务,将其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中关村管委会)预收的2亿元政府奖励资盘,包装成子公司江苏斯太尔的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技术许可收入。
更正后:(三)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2017年4月28日,斯太尔公告 《2016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2016年度营业收入35,640.67万元,利润总额7,680.42万元,净利润4,374.78万元。经查,斯太尔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将其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中关村管委会)预收的2亿元政府奖励资金,包装成子公司江苏斯太尔的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技术许可收入。
七、更正前:时任董事、总经理吴晓白直接参与、组织、实施2014、2015年度财务造假,并在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刘晓疆、吴晓自是对斯太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更正后:时任董事、总经理吴晓白直接参与、组织、实施2014、2015年度财务造假,并在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刘晓疆、吴晓白是对斯太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八、更正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提出如下申辩意
见:1、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的问题。斯大尔、刘晓疆、吴晓白及其代理人提出,江苏斯太尔 EM11柴油发动机专有技术许可是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即使认定为政府扶持资金,也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事先告知书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认定错误。
更正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的问题。斯大尔、刘晓疆、吴晓白及其代理人提出,江苏斯太尔 EM11柴油发动机专有技术许可是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即使认定为政府扶持资金,也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事先告知书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认定错误。
九、更正前:二、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斯太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持露义务人未接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更正后:二、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斯太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持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十、更正前:3、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问题..... 为确保上述2亿元政府奖励资金安全,江苏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斯太尔方面将该资金存放于深阳当地银行......更正后:3、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问题..... 为确保上述2亿元政府奖励资金安全,江苏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斯太尔方面将该资金存放于溧阳当地银行......
十一、更正前: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前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2.事实依据切与在案证据不符。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常州斯太尔购买配套商业用地,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60日内,武进高新区管委会一次性支付8050万元项目积累基金。同时,公司内部相关邮件、2018年5月7日的会议纪要等证据,亦可印证上述奖励款的受益人为斯太尔而非其控股股东。刘晓疆、吴晓白的申辩主张不能成立。
更正后: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前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2、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外收入及利润的问题。刘晓疆、吴晓白辩称,武进高新区管委会于2015年支付的8,050万元政府奖励款,其奖励对象原本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而非上市公司。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与在案证据不符。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常州斯太尔购买配套商业用地,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60日内,武进高新区管委会一次性支付8050万元项目奖励基金。同时,公司内部相关邮件、2018年5月7日的会议纪要等证据,亦可印证上述奖励款的受益人为斯太尔而非其控股股东。刘晓疆、吴晓白的申辩主张不能成立。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中的审核力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