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6-04-27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9-05-06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北省(自治区),由省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5-06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11-04 原文 PDF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 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
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
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
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 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
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
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
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
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
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
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
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
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
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
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
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0-05-13 查看原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30%。同时,阳光凯迪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
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其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2名董事(陈义龙、江某),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某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上述人员中,陈某颖为陈义龙的女儿,陈义龙安排陈某颖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某颖不再担任阳光凯迪董事,新增董事唐某明同时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
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的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应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5.88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自2015年9月8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
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
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 《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
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
上述凯迪生态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129,698,560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上述129,698,560元转至凯迪生态。
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 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五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张兆国、厉培明、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