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有投资 股票索赔
立案调查中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21-04-28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4-12-19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诉讼时效按揭露日起三年计算,本案预计届满日为 2027-12-19,请注意在此之前主张权利。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8号太子湖文化数字创意产业园创谷启动区CT1001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北省(自治区),由省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4-12-20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407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立案。
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06-17 原文 PDF
经查,*ST九有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ST九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
虚假记载2020年,*ST九有披露无偿受让自然人张某旗持有的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0%股权,交易金额63,973,167.75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42.30%,*ST九有将该笔交易记入营业外收入。该事项实质为*ST九有关联自然人李明对上市公司的无偿赠与,构成关联交易,*ST九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行为导致*ST九有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63,973,167.75元,虚减资本公积63,973,167.75元,虚增利润总额63,973,167.7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71.03%。
李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任*ST九有董事长,任职期间组织策划前述无偿赠与事项,辞去董事长职务后,仍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其行为与*ST九有2020年年度报告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包笠,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任*ST九有董事,参与前述无偿赠与事项,明知*ST九有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仍然在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ST九有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至2023年,*ST九有子公司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广阳)通过虚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22年,*ST九有子公司北京博铭锐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铭锐创)、北京汉诺睿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诺睿雅)通过虚构公关营销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ST九有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3,712,098.4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6.29%, 对应营业成本39,183,008.33元,虚增利润总额4,529,090.0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07%;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1,418,026.8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9.44%,对应营业成本139,425,248.13元,虚增利润总额11,992,778.7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49%;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4,224,867.7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0.64%,对应营业成本146,387,522.37元,虚增利润总额17,837,345.3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7.61%。
李明,2021年5月至2024年7月为*ST九有实际控制人,使用本人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银行账户划转涉案资金,同时在涉案期间实际管理北京中广阳等涉案财务造假子公司,组织、指使并参与实施前述财务造假行为,与2021至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金铉玉,2020年4月起任*ST九有财务总监,根据李明安排参与财务造假行为,明知*ST九有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然在2021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朱文龙,2020年8月至2023年7月任*ST九有副总经理、2020年12月至2023年7月任*ST九有副董事长,分管北京中广阳并参与财务造假行为,明知*ST九有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然在2021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肖自然,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任*ST九有董事会秘书,2020年7月至2023年8月任*ST九有总经理,2023年8月至2024年9月任*ST九有董事长,任职期间未有效管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未勤勉尽责。肖自然在2021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曹放,2020年12月至2023年7月任*ST九有董事长,任职期间未审慎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未勤勉尽责。曹放在2021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任希宁,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任*ST九有子公司北京至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根据李明的安排,参与实施北京中广阳虚假业务单据编制与涉案资金划转等行为,与*ST九有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王能海,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任*ST九有总经理,任职期间未有效管理公司,未勤勉尽责。王能海在2023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北,2018年起任*ST九有业务总监,根据李明的安排,参与实施博铭锐创、汉诺睿雅虚假业务单据编制与涉案资金划转等行为,与*ST九有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2026-04-07 查看原文
经查明,*ST九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ST九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0年,*ST九有披露无偿受让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90%股权,交易金额63,973,167.75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42.30%,*ST九有将前述事项记入营业外收入。该事项实质为*ST九有关联人李某对*ST九有的无偿赠与,构成关联交易,*ST九有未按规定披露该信息,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ST九有2020年年度报告在前述事项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外收入63,973,167.75元,虚减资本公积63,973,167.75元,虚增利润总额63,973,167.7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71.03%。包笠,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任*ST九有董事,参与前述无偿赠与事项,在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ST九有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至2023年,*ST九有子公司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广阳)通过虚构服务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22年,*ST九有子公司北京博铭锐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铭锐创)、北京汉诺睿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诺睿雅)通过虚构营销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ST九有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在前述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3,712,098.4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6.29%,虚增利润总额4,529,090.0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07%;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1,418,026.8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9.44%,虚增利润总额11,992,778.7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49%;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4,224,867.7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0.64%,虚增利润总额17,837,345.3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7.61%。金铉玉,2020年4月起任*ST九有财务总监,根据李某安排参与案涉行为,在2021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朱文龙,2020年8月至2023年7月任*ST九有副总经理、2020年12月至2023年7月任*ST九有副董事长,分管北京中广阳并参与案涉行为,在2021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肖自然,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任*ST九有董事会秘书,2020年7月至2023年8月任*ST九有总经理,2023年8月至2024年9月任*ST九有董事长,任职期间未有效管理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未勤勉尽责,在2021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曹放,2020年12月至2023年7月任*ST九有董事长,任职期间未审慎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未勤勉尽责,在2021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任希宁,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任*ST九有子公司北京至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根据李某的安排,参与北京中广阳案涉行为,直接导致*ST九有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王能海,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任*ST九有总经理,任职期间未有效管理公司,未勤勉尽责。王能海在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王北,2018年起任*ST九有业务总监,根据李某的安排参与博铭锐创、汉诺睿雅案涉行为,直接导致*ST九有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处罚决定
金铉玉、朱文龙的案涉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金铉玉、朱文龙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