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341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ST新纶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3-05-24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341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7-04-25
揭露日2019-06-26
诉讼时效届满2023-05-24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7-04-25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9-06-26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5栋5层。发行人住所地在深圳(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6-26 原文 PDF

关于公司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19141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4-10 原文 PDF

经查,新纶科技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2016年至2018年,新纶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新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纶”)与自然人张和春控制的多家公司虚构贸易业务方式,虚增收入、成本及利润,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36,551,169.77元,占当年收入的20.29%,虚增采购成本249,356,742.08元,虚增利润76,433,383.46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42.73%;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38,282,377.40元,占当年收入的16.39%,虚增采购成本244,479,252.35元,虚增利润93,304,992.30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50.67%;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9,658.99元,占当年收入的1.94%,虚增采购成本44,254,103.57元,虚增利润10,722,969.8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03%。

1.2016年至2018年期间, 常州新纶向张和春控制的东莞市麦克斯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销售数量共计12,141,619.09m2,含税销售金额共计161,633,575.67元,不含税销售金额共计138,148,355.27元;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138,148,355.27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101,484,691.74元;销售回款共计110,530,979.12元,其中95,477,201.38元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向张和春相关银行账户转账相同金额,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33,508,363.44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和春控制的九江亿思特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思特),深圳市鑫世鸿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世鸿)、江西省百瑞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达)、深圳市弘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擎贸易)、九江市茂发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茂发)、深圳市深投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投创展) 、九江市泰合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泰合)等7家供应商。

2.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和春控制的东莞市智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销售数量共计22,764,004.11m2,含税销售金额共计311,030,171.33元,不含税销售金额共计265,837,753.27元;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265,837,753.27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192,224,204.61元;销售回款共计267,163,556.91元,其中140,418,036.91元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向张和春相关银行账户转账相同金额,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69,388,262.77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和春控制的九江泰合、深投创展、弘擎贸易、亿思特、鑫世鸿、九江市长鑫胶焊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九江长鑫)、百瑞达等7家供应商。

3.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和春控制的深圳市维克哈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销售数量共计4,676,166.50m2,含税销售金额共计52,241.936.13元,不含税销售金额共计44,651,227.46元;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44,651,227.46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32,151,405.12元;销售回款共计35,178,510.40元,其中26,531,454.40元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向张和春相关银行账户转账相同金额,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11,025,913.85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和春控制的九江泰合、亿思特、九江茂发、深投创展、弘擎贸易、鑫世鸿、九江长鑫、百瑞达等8家供应商。

4.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和春控制的深圳市维克哈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销售数量共计2,838,484.50m2,含税销售金额共计36,194,251.68元,不含税销售金额共计30,935,257.85元;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30,935,257.85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22,164,364.08元;销售回款共计20,628.891.68元,其中20,628,891.68元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向张和春相关银行账户转账相同金额,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7,404,317.77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和春控制的九江泰合、深投创展、弘擎贸易、亿思特、鑫世鸿等5家供应商。

5.2016年,常州新纶向张和春控制的深圳市戈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销售数量共计296,625.20m2,含税销售金额共计5,827,130.38元,不含税销售金额共计4,980,453.32元;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4,980,453.32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4,486,069.55元;销售回款共计5,827,130.00,相应金额全部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向张和春相关银行账户转账相同金额,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494,383.77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和春控制的九江泰合、弘擎贸易等供应商。

6.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和春控制的九江市智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销售数量共计894.008.56m2,含税销售金额共计11,.229,799.41元,不含税销售金额共计9,598,119.15元; 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9,598,119.15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6,648,257.11元; 销售回款共计11.229,799.41元,相应金额全部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向张和春相关银行账户转账相同金额,形成资金团环; 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2.388,372.07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和春控制的九江泰合、深投创展、弘谷贸易、亿思特等4家供应商。

7.2016年至2018年期间, 常州新纶向张和春控制的吉安市维克哈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等产品,销售数量共计20,229.220.04 m2,含税销售金额共计284.335,786.61元,不含税销售金额共计243,022,039.84元; 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243,022.039.84元, 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178.872,419.98元;销售回款共计168,951,725.19元,其中109,282,597.70元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向张和春相关银行账户转账相同金额,形成资金财环; 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55.748.927.78元。上述保护膜等产品全部采购自张和春控制的深投创展、弘擎贸易、亿思特、盆世鸿、百瑞达等供应商。

上述业务没有物流发生,新纶科技伪造相应的出库和入库单,并按采购金额的15%计算税费和采购金额的3%计算手续费支付给张和春控制的公司,同时再将同一批货物销售给张和春控制的相关公司,整个贸易业务的物料购销形成闭环,对应的收付款形成资金闭环;上述贸易物料循环、资金闭环均可追溯至财务账,且资金闭环与贸易物料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存在对应关系。综上,上述业务没有商业实质,为虚构业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0-05-25 查看原文

经查明,新纶科技违法事实如下:

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2016年至2018年,新纶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新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纶)与自然人张某控制的多家公司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及利润。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东莞市麦克斯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1,214.16万平方米,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13,814.84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10,148.47万元;销售回款共计11,053.10万元,其中9,547.72万元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3,350.84万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九江亿思特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思特)、深圳市鑫世鸿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世鸿)、江西省百瑞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达)、深圳市弘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擎贸易)、九江市茂发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茂发)、深圳市深投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投创展)、九江市秦合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泰合)等7家供应商。

2.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东莞市智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2,276.40万平方米,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26,583.78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19,222.42万元;销售回款共计26,716.36万元,其中14,041.80万元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6,938.83万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九江泰合、深投创展、弘擎贸易、亿思特、鑫世鸿、九江市长鑫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九江长鑫)、百瑞达等7家供应商。

3.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深圳市维克哈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467.62万平方米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4,465.12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3,215.14万元;销售回款共计3,517.85万元,其中2,653.15万元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1,102.59万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九江泰合、亿思特、九江茂发、深投创展、弘擎贸易、鑫世鸿、九江长鑫、百瑞达等8家供应商。

4.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深圳市维克哈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283.85万平方米,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3,093.53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2,216.44万元;销售回款共计2,062.89万元,全部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740.43万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九江泰合、深投创展、弘擎贸易、亿思特、鑫世鸿等5家供应商。

5.2016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深圳市戈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29.66万平方米,确认主菅业务收入共计498.05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448.61万元;销售回款共计582.71万元,相应金额全部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49.44万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九江泰合、弘擎贸易等供应商。

6.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九江市智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89.40万平方米,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959.81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664.83万元;销售回款共计1,122.98万元,相应金额全部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238.84万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九江泰合、深投创展、弘擎贸易、亿思特等4家供应商。

7.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吉安市维克哈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等产品2,022.92万平方米,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24,302.20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17,887.24万元;销售回款共计16,895.17万元,其中10,928.26万元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5,574.89万元。上述保护膜等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深投创展、弘擎贸易、亿思特、鑫世鸿、百瑞达等供应商。

上述贸易业务没有物流发生,新纶科技伪造相应的出库和入库单据,并按采购金额的15%计算税费和采购金额的3%计算手续费支付给张某控制的公司,同时将同一批货物销售给张某控制的相关公司,整个贸易业务的物料购销形成闭环,对应的收付款形成资金闭环;上述贸易物料循环、资金闭环均可追溯至财务账,且资金闭环与贸易物料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存在对应关系。综上,上述业务没有商业实质,为虚构业务。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侯毅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傅博、高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四、对马素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对肖鹏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六、对吴智华、侯海峰、王友伦、翁铁建、傅加林、王凤德、杨利、吉明、宁钟、张天成、曾继缨、厚飞、张冬红、张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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