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6-04-29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9-10-25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6号科技园工业大厦C588。发行人住所地在深圳(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10-26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03-10 原文 PDF
经查明,同洲电子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同洲电子在2014年12月31日确认了2,630万元因经济性裁员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经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同洲电子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间不早于2015年1月,且该笔辞退福利于2015年实际发放2,081.38万元,于2016年实际发放542.29万元,上述职工薪酬负债均应在2015年度确认。由此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2,897.77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267.77万
元。
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2012年9月,同洲电子投资1,500万美元设立境外合资公司国际通信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传媒)并持有其30%的股权。2015年末该投资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但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于2015年度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直至2016年年报才以第三方于2015年年末认购国通传媒增发股份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3,935.67万元。由此,同洲电子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3,950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3,935.67万元。
三、虚构销售收入
2015年3月,同洲电子向深圳市安迪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之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1,254.3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1,254.35万元。
2015年12月,同洲电子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同洲)向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呆滞存货,导致同洲电子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2,920.0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2,920.05万元。
综上,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利润11,022.16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的6.31%、164.17%和6.89%,并导致2015年度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2021-07-08 查看原文
经查明,同洲电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同洲电子在2014年12月31日确认了2,630万元因经济性裁员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经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一职工薪酬》,同洲电子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间不早于2015年1月,且该笔辞退福利于2015年实际发放2,081.38万元,于2016年实际发放542.29万元,上述职工薪酬负债均应在2015年度确认。由此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2,897.77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267.77万元。
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2012年9月,同洲电子投资1,500万美元设立境外合资公司国际通信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传媒)并持有其30%的股权。2015年末该投资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但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的规定于2015年度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直至2016年年报才以第三方于2015年年末认购国通传媒增发股份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3,935.67万元。由此,同洲电子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3,950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3,935.67万元。
三、虚构销售收入
2015年3月,同洲电子向深圳市安迪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之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1,254.3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1,254.35万元。
2015年12月,同洲电子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同洲)向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同创)虚假销售呆滞存货,导致同洲电子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2,920.0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2,920.05万元。
综上,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11,022.16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净利润的6.31%、164.17%和6.89%,并导致同洲电子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袁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颜小北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四、对袁团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欧阳建国、王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贺磊、潘玲曼、吴远亮、王健峰、王特、侯颂、李宁远、陈友、肖寒梅、刘一平、王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