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981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山子高科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2-10-16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0981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8-01-01
揭露日2019-10-16
诉讼时效届满2022-10-16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8-01-0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9-10-16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苏滩573号8楼。发行人住所地在甘肃省(自治区),由省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9-16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甘调查字02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同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熊续强、副董事长张明海、副董事长兼执行总裁方宇、董事兼总裁王德银、财务总监李春儿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甘调查字023号、甘调查字024号、甘调查字025号、甘调查字026号、甘调查字02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上述人员进行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及公司上述人员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1-16 原文 PDF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银亿股份与关联方发生7笔关联交易,合计发生额43.12亿元,每笔交易均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银亿股份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等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据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等人的询问笔录,银亿集团提供的《关于占用银亿股份资金往来路线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宁波盈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日金属)、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圣龙)、宁波港通凯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通凯邦)、宁波东方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甬恒)、杭州圣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峰贸易)等5家公司均受熊续强实际控制,银亿集团为银亿股份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银亿股份与上述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二)银亿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1、未及时披露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卓越圣龙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5月3日、8月18日和8月20日,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房产)分别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和卓越圣龙3家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意向协议》,购买3家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合同金额分别为6亿元、3.5亿元、17.6亿元,上述3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3.24%、1.89%、9.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知悉上述3家公司与银亿股份存在关联关系,银亿股份内部决策时,上述4人未提及相关关联关系,仅履行了上市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未及时披露与东方甬恒、圣峰贸易发生的关联交易2017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时代)与东方甬恒签订《总承包分包补充合同》,合同金额3.75亿元,约定东方甬恒向银亿时代提供劳务,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2018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启精密)与圣峰贸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39亿元,约定圣峰贸易向凯启精密提供铝锭,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上述2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2.02%、0.75%,已达到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2笔交易均由方宇签字批准。

3、未及时披露与银亿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9月,为偿还银亿集团所欠2.88亿元借款,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新城)将准备出售的商品房过户至第三方,并确认为银亿新城销售收入,从而形成银亿股份子公司代关联方银亿集团偿还借款事项。上述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1.5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李春儿具体经办相关工作。

4、未及时披露通过宁波奉化新世纪溪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大酒店)与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6月1日,银亿房产与新世纪大酒店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购买新世纪大酒店持有的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72%的股权,合同金额11.52亿元,并按照约定支付8亿元预付款,新世纪大酒店收到8亿元预付款后,通过宁波正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旭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中间环节转入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账户,由其支配使用。后银亿房产和新世纪大酒店终止股权转让协议,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先向新世纪大酒店转入8亿元,新世纪大酒店后向银亿房产归还预付款。从而形成银亿房产通过新世纪大酒店向银亿集团提供8亿元借款事项。上述合同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4.32%,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证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2020-01-09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银亿股份与关联方发生7笔关联交易,合计发生额43.12亿元,每笔交易均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银亿股份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等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据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等人的询问笔录,银亿集团提供的《关于占用银亿股份资金往来路线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宁波盈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日金属)、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圣龙)、宁波港通凯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通凯邦)、宁波东方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甬恒)、杭州圣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峰贸易)等5家公司均受熊续强实际控制,银亿集团为银亿股份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银亿股份与上述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二、银亿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1.未及时披露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卓越圣龙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5月3日、8月18日和8月20日,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房产)分别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和卓越圣龙3家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意向协议》,购买3家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合同金额分别为6亿元、3.5亿元、17.6亿元,上述3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3.24%、1.89%、9.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知悉上述3家公司与银亿股份存在关联关系,银亿股份内部决策时,上述4人未提及相关关联关系,仅履行了上市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2.未及时披露与东方甬恒、圣峰贸易发生的关联交易2017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时代)与东方甬恒签订《总承包分包补充合同》,合同金额3.75亿元,约定东方甬恒向银亿时代提供劳务,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2018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启精密)与圣峰贸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39亿元,约定圣峰贸易向凯启精密提供铝锭,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上述2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2.02%、0.75%,已达到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2笔交易均由方宇签字批准。3.未及时披露与银亿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9月,为偿还银亿集团欠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张隘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张隘村)2.88亿元借款,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新城)将准备出售的商品房过户至张隘村,并确认为银亿新城销售收入,从而形成银亿股份子公司代关联方银亿集团偿还借款事项。上述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1.5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李春儿具体经办相关工作。4.未及时披露通过宁波奉化新世纪溪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大酒店)与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6月1日,银亿房产与新世纪大酒店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购买新世纪大酒店持有的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72%的股权,合同金额11.52亿元,并按照约定支付8亿元预付款,新世纪大酒店收到8亿元预付款后,通过宁波正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旭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中间环节转入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账户,由其支配使用。后银亿房产和新世纪大酒店终止股权转让协议,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先向新世纪大酒店转入8亿元,新世纪大酒店后向银亿房产归还预付款。从而形成银亿房产通过新世纪大酒店向银亿集团提供8亿元借款事项。上述合同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4.32%,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银亿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熊续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李春儿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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