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菱股份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7-04-25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9-04-30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一道88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B栋34M02。发行人住所地在深圳(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4-30 原文 PDF
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4-13 原文 PDF
经查明, 索菱股份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索菱股份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管理费用、財务费用的方式,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71,426,472.23元,虚减費用7,662,975.74元,虚增利润总额279,089,447.97元, 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4.78%;《2017年年度报告》 虚增营业收入338,220,675.31元,虚减费用12,090,603.80元,虚增利润总额350,311,279.11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8.13%;《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95,870,000,80元,虚减费用24,252,167.05元,虚增利润总額220,122,167.85元, 占当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01% ( 2018年年报披露的利润总额为-349,367,921.77元)。
索菱股份披露的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載。
二、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 中存在重大遗漏(一)2017年7月27日,索菱股份全资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妙士酷”)与中安百联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签订借款合同,2017年8月1日,九江妙士酷收到中安百联转入的借款7,500万元,未将该7,500万元借款及时入账,索菱股份未及时披露该借款和担保事项。
(二) 2017年12月18日,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隆蕊”)与索菱股份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重庆海尔小額贷款有限公司签署三份借款合同。索菱股份系共同借款人,该笔借款构成索菱股份的借款。索菱股份未将借款及时入账, 也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三) 2018年7月26日,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摩山”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索菱” ,是索菱股份的全资子公司)、索菱股份、肖行亦、叶玉娟签订《三方协议》,对上海摩山和广东索菱2018年6月29日签署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进行确认。2017年6月29日至7月20日,广东索菱收到上海摩山转入的借款2亿元,未将该笔借款及时入账,索菱股份未披露该借款事项。
(四) 2018年7月26日,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摩山”)、广东索菱、索菱股份、肖行亦、叶玉娟签订《三方协议》(编号SL0117B-SF),对霍尔果斯摩山和广东索菱2017年11月2日签署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进行确认。2017年12月广东索菱收到1亿元;2018年1月至2月广东索菱收到2亿元。广东索菱未将借款情况及时入账,索菱股份也未披露该事项。
(五)2017年9月25日和12月4日,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科技”)与广东穂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索菱科技收到3,215万元。索菱股份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等资料上加盖索菱股份公章, 使得该事项构成了索菱股份潜在的付款义务。索菱股份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六) 2017年11月16日,深圳隆蕊与广州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索菱股份向深圳隆蕊、开具不具备真实业务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虚构深圳隆蕊对索菱股份的应收账款, 并由深圳隆蕊以该商业承兑汇票为标的进行保理借款,构成了索菱股份潜在的付款义务。索菱股份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七) 2017年12月26日,索菱科技将持有的对索菱股份的应收账款对应的汇票在镇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登记,将与应收账款对应的汇票背书质押给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汇票金额合计4,500万元。索菱股份向索菱科技开具不具备真实业务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虚构索菱科技对索菱股份的应收账款, 并由索菱科技以该商业承兑汇票为标的进行保理借款, 构成了索菱股份潜在的付款义务。索菱股份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八)2018年4月19日,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鑫达”)与辽宁索菱实业有限公司(当时为索菱股份的控股子公司)签订《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深圳隆蕊将其持有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安鑫达做质押担保。索菱股份是借款人,索菱股份未将该笔借款入账,也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综上, 2017年索菱股份未及时入账和披露42,500万元借款,未及时披露担保7,500万元、潜在付款义务11,715万元。2018年, 索菱股份未及时入账和披露23,000万元借款。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三、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索菱股份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列其他应收款等名义向非供应商转出款项8.7亿元, 大部分用于前述财务造假行为相关体外资金循环及偿还相关借款。其中33,736,220. 52元用于肖行亦个人用途,主要包括支付其定增股票借款利息和赔偿员工持股计划损失。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9号,2021-09-06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索菱股份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错报情况经我会另案查明,索菱股份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71,426,472.23元,虚减费用7,662,975.74元,虚增利润总额279,089,447.97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4.78%;《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38,220,675.31元,虚减费用12,090,603.80元,虚增利润总额350,311,279.11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8.13%。
二、瑞华所在对索菱股份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一)瑞华所未按要求执行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瑞华所在执行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程序时,针对索菱股份存在由财务人员在金蝶K/3财务管理系统中使用超级管理员账户Administrator直接制作虚假的销售出库单,并依据虚假出库单当月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在索菱股份审计工作底稿《舞弊风险因素调查表》中“会计系统和信息系统无效,包括内部控制存在值得关注的缺陷的情况”栏目填写为“不存在”,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二)在信息技术和人工系统中,被审计单位的交易生成、记录、处理、必要的更正、结转至总账以及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程序……”的规定。
(二)瑞华所未按要求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与销售货物有关的内部控制测试程序索菱股份审计工作底稿《控制测试-销售与收款流程-销售货物控制测试表》显示,瑞华所查阅了货物出库单及其运货单,针对索菱股份对同一客户销售的同类产品同时存在“XS”开头的出库单和“XOUT”开头的出库单,瑞华所未采取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排除此异常情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其未发现索菱股份“XS”开头的出库单有虚假的情况,控制测试结论为“经测试,我们认为销售与收款循环与销售货物有关的内部控制活动是有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三)瑞华所对货币资金执行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不到位瑞华所执行索菱股份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妙士酷)货币资金执行审计程序时,对其2017年6月开立又于当年11月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1434xxxx2578账户,未设计和实施有效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该账户7500万元借款未入账的情况;执行索菱股份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索菱)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使用的平安银行2000xxxx1882账户2017年流水是索菱股份提供的虚假网银流水,未发现该账户3亿元借款及相关大额资金往来未入账的情况;执行索菱股份审计程序时,2016年、2017年分别抽取了7个、9个银行账户核对发生额,使用的全部是索菱股份提供的对账单,其中每年均有6个银行的对账单为虚假对账单。瑞华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测试结论均为“经测试,抽查的银行存款收支真实,可合理推断银行存款收支总体真实可靠”。瑞华所未发现实际回款单位与索菱股份账面记录回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在审计工作底稿《应收账款收款流程-控制测试表》中记录的测试结论为“经测试,我们认为货币资金流程-应收账款确认内部控制活动是有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从被审计单位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第十三条“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可靠……”的规定。
(四)瑞华所未按要求执行函证程序瑞华所向索菱股份客户发出询证函,存在发函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发函地址是其他公司注册地址、发函联系人和回函联系人不是客户员工等异常情况,瑞华所仅向索菱股份提供的联系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未采取恰当的审计措施确保函证的可靠性;对未回函客户未执行有效的替代审计程序;未对个别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没有说明未发函的原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第十七条“如果存在对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消除这些疑虑”、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五)瑞华所存在审计工作底稿缺失的情况在索菱股份子公司索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国际)审计工作底稿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导引表》的审计说明中记录相关审计程序详见6100-5、6100-6等工作底稿,2016年底稿中没有索引号为6100-3、6100-5、6100-6的资料,2017年底稿中没有索引号为6100-5、6100-6、6100-9的资料;在广东索菱审计工作底稿中,2017年《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的审计说明中记录已执行“银行存款账面收付记录与银行对账单抽样核对”程序,索引号为“4100-9”,但审计工作底稿中没有索引号为4100-9的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的规定。
三、瑞华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瑞华所负责对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业务收入80万元。2017年4月24日,瑞华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文号为瑞华审字〔2017〕48270010号。瑞华所负责对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业务收入150万元。2018年4月23日,瑞华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文号为瑞华审字〔2018〕48320006号,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为殷建民、匡傲。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收入160万元,并处以320万元的罚款;
二、对殷建民、匡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