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68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ST中珠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2-04-26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600568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6-09-10
揭露日2019-04-26
诉讼时效届满2022-04-26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6-09-10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9-04-26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特1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北省(自治区),由省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7-03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11-11 原文 PDF

经查,中珠医疗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中珠医疗未按规定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事实1.中珠医疗全资子公司中珠正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正泰)向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责任(以下简称中珠集团)中珠集团关联方珠海市天水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机电)开具5,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

经查,2018年4月,中珠医疗全资子公司中珠正泰与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宝生村镇银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宝生村镇银行为中珠正泰提供为期一年的5,000万元授信额度用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中珠医疗与宝生村镇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协议提供保证。2018年10月,中珠正泰向天水机电开具了合计5,000万元的无商业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事实2.中珠医疗子公司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融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向控股股东中珠集团关联方转入资金31,000万元。

经查,2018年2月8日至3月13日,中珠医疗子公司中珠融资开展售后回租、应收工程款保理等业务,合计向中珠集团间接控制的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澳砼)放款5,000万元,向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讯达)放款8,000万元,向珠海新木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新木标)放款3,000万元,向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建设)放款15,000万元。上述款项实际流向中珠集团关联方或代中珠集团偿还借款。

事实3.中珠医疗以购买信托产品的方式将自有资金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中珠集团关联方广升恒业。

经查,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中珠医疗以自有资金30,000万元,循环滚动购买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信托产品4次。上述信托产品属于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信托资金均按照中珠医疗的委托意愿,向深圳广升恒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升恒业)发放信托贷款。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中珠医疗分别披露了《中珠医疗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信托产品投资的公告》,分别以不超过30,000万元、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共同循环滚动使用,但未披露相关资金实际用于向中珠集团关联企业广升恒业提供信托贷款。

事实4.中珠医疗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医疗)一体医疗向控股股东中珠集团支付股权转让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

经查,2017年12月,中珠集团、珠海蓝天使股权投资中心、深圳市沧水投资合伙企业共同作为甲方,与中珠医疗(乙方)签订股权《收购意向书》,甲方拟将其合计持有的珠海市新依科蓝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氧科技)73.78%的股权转让给中珠医疗或其全资子公司一体医疗(《收购意向书》未记载履约保证金事项)。

2018年3月20日、3月22日,中珠医疗全资子公司一体医疗就该股权转让事宜,向中珠集团分别支付3,000万元、2,000万元。一体医疗《付款申请书》上付款原因分别记载为“新依科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2019年1月17日,中珠集团将上述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退回中珠医疗。中珠集团《付款通知单》用途记载“退还深圳一体医疗履约保证金”。

2017年12月23日,中珠医疗披露《中珠医疗关于签署<收购意向书>的公告》(2017-151号),公告中未披露支付履约保证金条款。

事实5.中珠医疗子公司中珠融资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第二大股东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集团)关联方广元肿瘤医院提供贷款2,440万元。

经查,2017年7月,中珠融资与广元肿瘤医院签署《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合同》、《服务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合同租金总额为2,320万元,其中本金为1,800万元,由自然人刘丹宁、一体集团等对该笔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2月,中珠融资与广元肿瘤医院签署《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合同》、《服务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合同租金总额为1,126.40万元,其中本金为1,100万元,由自然人刘丹宁、一体集团等对该笔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7月和2018年2月,中珠融资向广元肿瘤医院合计发放贷款2,440万元。

事实6.中珠医疗全资公司支付现金62,800万元购买中珠集团子公司名下资产。

经查,2019年1月12日,中珠集团子公司珠海恒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虹投资)与中珠医疗全资公司珠海市春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晓房地产)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春晓房地产以38,900万元的价格购买恒虹投资拥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南路2001号一层商场。2019年1-5月,春晓房地产向恒虹投资支付合计38,900万元款项。

2019年1月12日,中珠集团子公司珠海中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商贸)与中珠医疗全资孙公司珠海市桥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石贸易)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桥石贸易以31,300万元的价格购买中珠商贸拥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上华路2号17栋一至三层商场。2019年1-5月,桥石贸易向中珠商贸支付合计23,900万元款项。

事实7.中珠医疗全资子公司珠海市泽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泽泓)向深圳前海顺耀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顺耀祥)购买珠海中珠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商业)股权。

经查,2018年11月2日,中珠集团下属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中珠)与前海顺耀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辽宁中珠将其持有的中珠商业30%股权以6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前海顺耀祥。2019年1月23日,前海顺耀祥与中珠医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海顺耀祥将其持有的中珠商业30%股权以6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珠医疗。2019年5月16-17日,珠海泽泓向辽宁中珠分别支付14,200万元、23,800万元。2019年5月24日,前海顺耀祥在《付款委托书》中委托珠海泽泓向深圳市盛洪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盛洪瑞)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账户支付25,000万元。2019年5月22日,珠海泽泓向深圳盛洪瑞支付25,000万元。中珠商业《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显示,2019年5月27日股东由前海顺耀祥和深圳盛洪瑞,变更为深圳盛洪瑞和珠海泽泓。

同时,上述1-3项事实形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17达到30,000万元,2018年达到56,000万元。

二、中珠医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事实8.中珠医疗为中珠集团签订的协议支付5,000万元履约保证金。

经查,2016年7月,浙商银行、中珠集团、许德来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浙商银行出资55,000万元认购“前海金鹰粤通119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该计划投资“金鹰钜鑫穗通定增120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中珠医疗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3,148.25万股,中珠集团同意对浙商银行的委托资产本金及7.50%的年化投资收益承担差额补足责任,许德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同月,中珠医疗与浙商银行广州分行、国金证券签署《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8年4月20日,中珠医疗向浙商银行出具《承诺函》,称其将5,000万元存入浙商银行账户作为《差额补足协议》的履约保证金。2018年4月24日,中珠医疗浙商银行账户将5,000万元转至中珠医疗募集资金保证金专户浙商银行账户。

事实9.中珠医疗子公司一体医疗为第二大股东一体集团17,5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银行存款质押担保。

经查,2018年1月至6月,中珠医疗第二大股东一体集团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订9份合计17,500万元的《贷款合同》,中珠医疗子公司一体医疗与平安银行签订9份合计18,590万元的《质押担保合同》,为一体集团的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事实10.中珠医疗子公司一体医疗为第二大股东一体集团关联方深圳市画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画仓投资)19,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银行存款质押担保。

经查,2019年1月21日,画仓投资与建设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体医疗与建设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一体医疗为画仓投资向建设银行借款19,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

事实11.中珠医疗子公司一体医疗为第二大股东一体集团及其关联方2,000万元自然人借款提供银行存款质押担保。

经查,2017年10月13日,刘丹宁、一体集团、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正润)与自然人李昌平、邹晓美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向其借款1,400万元、600万元,由一体医疗、深圳市一体数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由一体医疗加盖公章。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上述11项交易均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第10.2.5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第9.7条的规定,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10.2.6条“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10.2.11条“上市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10.2.3条、第10.2.4条或者第10.2.5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第18.1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的规定。依照上述规定,前述1-11项均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前述11项关联交易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

对于上述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许德来作为中珠医疗时任董事长,知悉前述1-4、6-8项违法行为,在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后,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未能确保公司及时信息披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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