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45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中南文化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2-07-21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445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7-06-14
揭露日2018-08-27
诉讼时效届满2022-07-21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7-06-14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8-08-27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中南路3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高院另有指定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8-27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查字202009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8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2022-10-31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陈少忠以中南文化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并隐瞒相关情况,导致中南文化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事项自中南文化上市以来至2018年11月12日,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集团)为中南文化控股股东;陈少忠为中南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中南文化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元创新)为中南集团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期间中南集团、陈少忠、乐元创新为中南文化的关联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中南文化为陈少忠、中南集团、乐元创新等提供担保,累计金额11.21亿元。其中,2017年7月至9月,中南文化为中南集团、乐元创新提供担保,涉及金额7.26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9.74%,该担保构成关联担保;2018年1月至6月,中南文化为陈少忠、中南集团、江阴中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等提供担保,涉及金额3.95亿元。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系陈少忠利用其中南文化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地位和职务便利,指使公司个别业务人员办理,事前未按规定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事后陈少忠对公司隐瞒该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事项。中南文化未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项,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情况。中南文化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2017年关联担保事项,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陈少忠通过中南集团占用中南文化资金,并隐瞒相关情况,导致中南文化未依法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17年6月至12月,中南集团利用中南文化开具无商业实质的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占用中南文化资金9,800万元。上述情形构成中南集团对中南文化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关联交易。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系陈少忠利用其中南文化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地位和职务便利,指使公司个别业务人员实施,事前未经公司内部审议程序,事后陈少忠对公司隐瞒该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中南文化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陈少忠刻意隐瞒,导致中南文化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2018年1月至8月,中南文化因对外担保、资金占用、买卖合同纠纷等事项,引发民事诉讼18起,累计涉诉金额9.09亿元,占中南文化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92%。陈少忠作为中南文化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知悉上述诉讼,却刻意隐瞒,并利用其地位和职务便利阻止公司对相关诉讼进行披露,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南文化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少忠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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