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28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金亚科技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18-06-05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300028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成渝金融法院
实施日2015-04-03
揭露日2015-06-05
诉讼时效届满2018-06-05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5-04-03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5-06-05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成渝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信息园西路81号16层1-2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成都,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5-06-05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7-11-14 原文 PDF

经查,金亚科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金亚科技2014年伪造财务数据的过程

金亚科技2013年大幅亏损,为了扭转公司的亏损,时任董事长周旭辉在2014年年初定下了公司当年的利润目标为3,000万元左右。每个季末,金亚科技时任财务负责人(2014年6月20日之前是张法德,之后是丁勇和)会将真实利润数据和按照年初确定的年度利润目标分解的季度利润数据报告给周旭辉,最后由周旭辉来确定当季度对外披露的利润数据。

在周旭辉确认季度利润数据以后,张法德、丁勇和于每个季度末将季度利润数据告诉金亚科技财务部工作人员,要求他们按照这个数据来作帐,虚增收入、成本,配套地虚增存货、往来款和银行存款,并将这些数据分解到月,相应地记入每个月的账中。参与伪造财务数据的人员包括周旭辉、张法德、丁勇和、李国路、刘红、张晓庆、舒稚寒、曾兵。

金亚科技的会计核算设置了006和003两个账套。003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内部管理,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依据进行记账。006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对外披露,伪造的财务数据都记录于006账套。

2015年4月1日,金亚科技依据006账套核算的数据对外披露了《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4年年报)。

二、2014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经核实,金亚科技2014年年报合并财务报表共计虚增营业收入73,635,141.10元,虚增营业成本19,253,313.84元,少计销售费用3,685,014元,少计管理费用1,320,835.10元,少计财务费用7,952,968.46元,少计营业外收支13,154,887.58元,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5.14%,并使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

三、2014年年报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2014年末,金亚科技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账户银行日记账余额为219,301,259.06元,银行流水余额为1,389,423.51元,该账户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占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6.46%。

四、2014年年报虚列预付宏山公司3.1亿元工程款2014年,金亚科技的子公司成都金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由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面积385,133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约2,000元,按40%的预付比例估算出来需要预付工程款3.1亿元。为此制作了假的建设工程合同,填制了虚假银行付款单据3.1亿元,减少银行存款3.1亿元,同时增加3.1亿元预付工程款(报表列示项目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五、2014年年报签署情况2015年4月1日,金亚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报,签字董事为周旭辉、罗进、王海龙、何苗、陈宏、陈维亮、周良超。同日,金亚科技监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报,签字监事为张世杰、刘志宏。4月3日在《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书面审核意见》上签字监事为张世杰、刘志宏。同日在《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4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为周旭辉、罗进、王海龙、何苗、陈宏、陈维亮、周良超,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罗进、王海龙、何苗、丁勇和。财务报表签字人员为法定代表人周旭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丁勇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国路。

曾兴勇为金亚科技监事,参加并主持召开了审议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的监事会,因个人原因,没有签字就离会,后同意补签,但一直没有补签。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8号,2018-08-06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表错报情况经核查,金亚科技披露的2014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虚增营业收入73,635,141.10元,虚增营业成本19,253,313.84元,虚增预付工程款3.1亿元。

二、立信所在对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一)立信所未按要求执行货币资金的函证程序2015年1月20日,审计人员在对金亚科技基本账户(440************0086)开户行(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函证时,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未对询证函是否加盖银行公章事项给予充分关注,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导致立信所未能发现银行回函系金亚科技伪造,金亚科技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的事实。

(二)销售与收款循环函证程序不当,未关注重大合同的异常情况1.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不当立信所未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发函地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错误及不存在的发函地址,且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发函和回函过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对函证保持控制;同时立信所未关注回函中的异常情况,未正确填写被询证者地址,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现有证据未能证实立信所针对未收到回函的客户实施了进一步替代程序,以证实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计价是否正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关于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2.对重大合同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立信所对金亚科技2014年前20大客户及金额较大合同进行查验,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经调查,其中7份合同存在异常情况,存在未签字盖章、两份合同编号相同等异常情况。审计人员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充分关注重大合同中的异常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采购与付款函证程序不当审计工作底稿中“发函清单”显示共发出28份函证,其中13份(占函证的46.43%)存在发函地址与发票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立信所未关注上述异常情况。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收发函物流信息,也未记录应付款的函证结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3.1亿元预付工程款的审计程序不当金亚科技与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宏山)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合同部分双方均未盖章签字,立信所取得的3.1亿元预付工程款的银行对账单系金亚科技伪造并提供。在合同涉及金额较大,且合同形式存在不完备的情况下,立信所未特别关注,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考虑到因管理层舞弊可能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立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5年4月1日,立信所对金亚科技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29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所对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为9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是邹军梅和程进。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立信所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270万元的罚款;

二、对邹军梅、程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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