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62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天翔环境 股票索赔

本所未征集
本所目前未征集本案。

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300362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成渝金融法院
实施日2021-04-30
揭露日—
违法违规类型 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21-04-30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成渝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大同路188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成都,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1-24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2019003号),通知书主要内容: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目前,公司正在接受相关部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的调查。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就相关事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月24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5-14 原文 PDF

经查明,天翔环境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

一、天翔环境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

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为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累计2,736,412,194.06元,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同期公司收到还款累计645,723,003.30元,截止2018年7月17日,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天翔环境资金余额为2,090,689,190.76元: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累计向成都正其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正其”)转款2,164,012,194.06元,成都正其随后将收到的相关款项转入实际控制人邓亲华控制或指定的主体。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天翔环境累计向成都吉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吉思”)转款31,000,000.00元,成都吉思随后将收到的相关款项转入成都正其,由成都正其再转至实际控制人邓亲华控制的主体。

综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借用公司供货商成都正其、成都吉思名义向实际控制人累计提供资金2,195,012,194.06元,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同期天翔环境通过成都正其收到还款金额累计为535,723,003.30元,截止2018年7月17日,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天翔环境资金1,659,289,190.76元。

(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进行民间借贷,并将部分借款资金累计519,600,000.00元直接转至成都正其、邓亲华或其指定的其他收款主体。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直接以借款名义向邓亲华提供资金21,800,000.00元。

综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天翔环境通过民间借款或直接向邓亲华转款的方式向实际控制人累计提供资金541,400,000.00元,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同期天翔环境收到邓亲华直接转入款项累计110,000,000.00元,截止2018年7月17日,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天翔环境资金431,400,000.00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2.3规定、10.2.4规定、10.2.5规定,天翔环境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披露。

天翔环境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2022-04-25 查看原文

经查明,天翔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天翔环境在编制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时,应确认2019年度应付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利息、罚息及违约金6,123万元,实际确认7,318万元,当年多确认费用1,195万元,致使2020年年报少确认费用1,195万元,造成虚增2020年度净利润1,195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22%,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娄雨雷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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