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4-08-22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5-04-30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义安村义安镇政府西100米。发行人住所地在山西省(自治区),由省会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5-05-21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送达的编号为晋证调查字2015012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16-04-21 查看原文
经查明,安泰集团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李安民、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猛、财务负责人赵永梅、董事会秘书郭全虎、董事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独立董事罗滋、李挺、裴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2.20亿元;被关联方山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5.16亿元;被关联方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但是,在安泰集团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及时、准确的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安泰集团公司、李安民、李猛、赵永梅、郭全虎、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罗滋、李挺、裴正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行为。
对安泰集团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安泰集团公司董事长李安民,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猛,财务负责人赵永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安泰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郭全虎,董事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独立董事罗滋、李挺、裴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安泰集团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安民、李猛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赵永梅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四、对郭全虎、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五、对罗滋、李挺、裴正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
1、公司对关联方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自查,并与关联方积极协商制定了还款方案,同时,结合公司自身的内部控制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进行了积极整改。截至2015年10月底之前,关联方已通过现金偿还、资产置换、债务转移等方式将非经营性占用的资金全部偿还完毕,并向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详见公司编号为临2015-067号公告)。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接受山西证监局的行政处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3、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同时,将以该事件为契机,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重视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安泰集团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安民、李猛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赵永梅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四、对郭全虎、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五、对罗滋、李挺、裴正给予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