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控股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4-05-2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6-12-02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湖南明瑞生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江永工业集中区工业大道007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南省(自治区),由省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7-04-13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4月12日,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连调查字2017001号)。因公司涉嫌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如公司所涉及的立案调查事项最终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不会因此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7-07-18 原文 PDF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大连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对大显集团提供1.4亿元担保,并开具3亿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事项2014年5月16日,大显集团与陈某、代威签订《投资协议书》,根据该协议,陈某向大显集团提供资金1.5亿元(后于5月23日变更为1.4亿元),大连控股对陈某提供担保,并开具15张合计3亿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大连控股的相关决策程序。直至2016年12月2日,大连控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首次对外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大连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4.59亿元质押担保事项2015年3月5日,大连控股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权利质押协议》(渤连分质【2015】第22号),根据该协议,大连控股提供募集资金4.59亿元对大显集团债务进行质押担保,该质押担保事项未履行大连控股相关决策程序,并于2015年5月25日解除。直至2016年12月2日,大连控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首次对外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3、大连控股2016年5月31日临时公告虚假记载大连控股2016年5月31日发布《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公司回复的公告》,该公告的问题四所列公司所涉及诉讼情况中,未披露2015年俞陈、于量起诉大连控股各8000万元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存在虚假记载。直至2016年12月2日,大连控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首次对外公开披露该诉讼事项。
代威作为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对大连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均知情,并隐瞒、不告知应当披露的信息,未能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周成林作为大连控股财务总监,直接参与大连控股募集资金4.59亿元质押担保事项,并对大连控股提供担保1.4亿元,出具3亿元转账支票事项未给予充分关注,未能证明其已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null,2020-08-05 查看原文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退市大控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退市大控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4月23日,天津大通另行筹措资金向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退市大控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贵金属)归还5亿元原预付的贸易货款”。该披露事项与事实不符,该笔5亿元资金并未实际偿还退市大控,而是在4月27日又返回至资金流出方。具体如下:2017年5月8日,福美贵金属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退市大控关联方,以下简称天津大通)签订《电解铝买卖合同》,截至2017年12月31日,福美贵金属向天津大通预付货款约17.46亿元,天津大通未履行合同义务,也未返还上述资金。2018年4月23日,为履行偿还义务,天津大通与福美贵金属、丹东利兴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兴服装)、深圳恒弘科技有限公司(福美贵金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恒弘科技)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天津大通与利兴服装有长期业务合作并有资金往来,天津大通委托利兴服装支付福美贵金属预付款5亿元,福美贵金属委托恒弘科技代收利兴服装支付的5亿元款项”。该笔资金转账是由退市大控实际控制人代威指派财务总监徐振东配合完成的。2018年4月23日,丹东瑜晓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晓工艺品)将3亿元资金转入利兴服装账户。同日,利兴服装将该笔资金连同其从银行获取的2亿元贷款资金,共计5亿元转入恒弘科技银行账户,完成《委托付款协议书》约定的委托付款事宜。2018年4月27日,在代威的指派下,徐振东配合将5亿元资金由恒弘科技转给丹东永晟型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晟型钢)。同日,永晟型钢将从恒弘科技获得的5亿元资金,3亿元转给瑜晓工艺品,2亿元转给利兴服装。同日,利兴服装将收到的2亿元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为掩盖恒弘科技向永晟型钢转款未履行决策程序的违法事实,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刘俊余组织相关人员补签了2018年4月27日的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并于2019年1月29日予以披露。经查明,利兴服装、瑜晓工艺品、永晟型钢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天津大通与利兴服装并无资金、业务往来。恒弘科技与永晟型钢签署的《合作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恒弘科技与永晟型钢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永晟型钢在收到恒弘科技支付的启动资金后,应保证按照协议约定购买生产加工的异型钢所需原材料,不得擅自挪用。2019年1月18日,永晟型钢和天津大通签署《债务转让协议》,在未说明永晟型钢收取的5亿元资金去向和双方转让债务具体原因的情况下,天津大通受让永晟型钢的5亿元债务。2019年4月30日,退市大控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临2019-037号)中说明,经董事会审慎评估,认为2017年年度报表列示的预付大通铜业货款系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追溯调整2017年度财务报告。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退市大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代威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刘俊余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徐振东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