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康制药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7-04-2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7-11-23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浏阳经济开发区康平路167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南省(自治区),由省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7-08-10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8-04-18 原文 PDF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2015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18,058,880.00元,虚增利润15,859,735.04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的1.03%,净利润的2.62%。
2、2016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255,075,191.84元,虚增净利润232,254,448.80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的8.61%,净利润的22.63%。
尔康制药于2016年4月、2017年4月分别公告了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尔康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尔康制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帅放文、刘爱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
款;
(三)对其他责任人员王向峰、杨海明、帅友文、帅瑞文、高振亚、罗琅、张
曲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责任人员王健、许中缘、左田芳、周伏军、陈文献、李义国给予
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2018-06-15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尔康制药全资子公司湖南尔康(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康
香港)将从另一全资子公司湖南尔康(柬埔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康柬埔寨)购入的200吨改性淀粉通过广州某食品公司、上海某实业公司等中间商间接销往尔康制药,为此尔康香港确认营业收入18,058,880.00元,确认净利润15,859,735.04元。
二、2016年,尔康香港将从尔康柬埔寨购入的1878吨改性淀粉通过广州某食品
公司、上海某实业公司等中间商间接销往尔康制药,为此尔康香港确认营业收入229,315,853.50元,确认净利润208,981,130.18元。
尔康制药从全资子公司全额现款购入原料不具有商业合理性,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发生转移,相关经济利益没有实际流入,商品的实际控制权没有发生转移。尔康香港的会计处理不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上述经济业务不应确认为销售收入。
三、尔康制药全资子公司尔康柬埔寨存在216吨改性淀粉销售退回未确认,虚
增营业收入25,759,338.34元,虚增净利润23,273,318.62元。2016年,尔康柬埔寨销售给加拿大S公司改性淀粉一批,客户提出产品存在均一度指标不达标,要求退货,在得到同意补偿损失的口头承诺后,2016年12月,加方将其中216吨低价处理,尔康制药对销售退回未做账务处理。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尔康制药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尔康制药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虚增收入18,058,880.00元,虚增净利润15,859,735.04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1,755,998,915.76元的1.03%,披露净利润604,578,672.02元的2.62%。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255,075,191.84元,虚增净利润232,254,448.80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2,960,896,815.03元的8.61%,披露净利润1,026,434,494.30元的22.63%。
尔康制药于2016年4月、2017年4月分别公告了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录。
帅放文时任尔康制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刘爱军时任尔康制药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帅放文、刘爱军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人均在尔康制药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时任财务总监高振亚是尔康制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时任财务部经理张曲曲是尔康制药会计机构负责人,高振亚和张曲曲均在尔康制药2015年、2016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上签字,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罗琅分管披露工作,以上三人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向峰、杨海明、帅友文、帅瑞文、李义国、周伏军、陈文献分别为时任董事、监事,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王向峰、杨海明、帅友文、帅瑞文、李义国在尔康制药2015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王向峰、杨海明、帅友文、帅瑞文,王健、许中缘、左田芳,周伏军、李义国、陈文献在尔康制药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尔康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罗琅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本人未任公司董事,董事会上没有投票权,受任职分工所限,无法全面了解相关信息,履职期间已尽责完成了本职工作,不存在主观欺骗和恶意隐瞒情形。
第二,本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经复核,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一)对尔康制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帅放文、刘爱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其他责任人员王向峰、杨海明、帅友文、帅瑞文、高振亚、张曲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其他责任人员王健、许中缘、左田芳,罗琅、周伏军、陈文献、李义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