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650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ST加加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3-02-12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650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7-03-07
揭露日2018-04-28
诉讼时效届满2023-02-12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7-03-07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8-04-28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路。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南省(自治区),由省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6-06 原文 PDF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0897号),通知书内容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同日,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0898号),通知书内容为: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本次立案调查,有可能会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从而导致公司正在推进中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金枪鱼钓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不确定性。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6月5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9-18 原文 PDF

经查明,加加食品及其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年2月9日、2月11日,因迫于外部债务压力,加加食品、湖南卓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振指示加加食品财务人员将加加食品2,400万元转给其指定的自然人刘某渝,将3,000万元转给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控制的湖南派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派仔”),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段维嵬签字审批同意付款,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刘永交,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彭杰,公司监事王彦武知悉上述资金转账事项。

上述两笔转账金额合计5,4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2.62%,未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在事项发生时,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及时披露,截至2018年5月28日前述资金占用已全部归还。

加加食品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段维嵬、刘永交、彭杰、王彦武;

湖南卓越作为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振。

二、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情况

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1月30日,为向外部保理等机构融资或帮助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杨振指使加加食品财务人员收集公司出纳保管的银行U 盾、密码,公司财务副总监保管的复核U 盾、密码,交给湖南卓越财务总监蔡某珍,由蔡某珍指使湖南卓越会计周某铭使用加加食品的银行U 盾、密码,通过网上银行向关联方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玉蜜淀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69,880万元,向杨振指定的深圳市农耕世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耕世纪”)开具商业承兑汇票2,000万元,公司副董事长扬子江知悉,参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向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淀粉开具的合计69,88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中,有3,000万元汇票被宁夏可可美转回加加食品,未实际使用;有66,880万元汇票由杨振指使蔡某珍让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淀粉财务人员向外部保理等机构背书贴现或用于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其中,63,880万元汇票被贴现,贴现金额合计59,741.22万元,最终均被湖南卓越或杨振使用,3,000万元汇票被用于为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

上述农耕世纪开具的2,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被用于湖南卓越向农耕世纪借款2,000万元提供质押。

上述合计开具71,88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的关联交易事项,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4.91%,未经加加食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不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在事项发生时,均未按照规定予以披露;截至2018年9月28日,前述商业承兑汇票已全部结清。

加加食品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杨子江;

湖南卓越作为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振。

三、未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情况

2017年11月杨振使用加加食品的公章,以加加食品的名义为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金额29,5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14.33%,未经加加食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在事项发生时,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及时披露,公司副董事长杨子江知悉、参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2018年9月28日,前述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

加加食品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杨子江;

湖南卓越作为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振。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2020-02-12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年2月9日、2月11日,因迫于外部债务压力,加加食品、湖南卓越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杨振指示加加食品财务人员将加加食品2,400万元转给其指定的自然人刘某渝,将3,000万元转给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控制的湖南派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派仔”),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段维嵬代杨振签字审批同意付款,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刘永交,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彭杰,公司时任监事王彦武知悉上述资金转账事项。

上述两笔转账金额合计54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2.62%,未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在事项发生时,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及时披露,截至2018年5月28日前述资金占用已全部归还。

加加食品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段维嵬、刘永交、彭杰、王彦武;

湖南卓越作为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振。

二、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情况

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1月30日,为向外部保理等机构融资或帮助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杨振指使加加食品财务人员收集公司出纳保管的银行U 盾、密码,公司财务副总监保管的复核U 盾、密码,交给湖南卓越财务总监蔡某珍,由蔡某珍指使湖南卓越会计周某铭使用加加食品的银行U 盾、密码,通过网上银行向关联方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玉蜜淀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69,880万元,向杨振指定的深圳市农耕世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耕世纪”)开具商业承兑汇票2000万元,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杨子江知悉、参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向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淀粉开具的合计69,88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中,有3,000万元汇票被宁夏可可美转回加加食品,未实际使用;有66,880万元汇票由杨振指使蔡某珍让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淀粉财务人员向外部保理等机构背书贴现或用于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其中,63,880万元汇票被贴现,贴现金额合计59,741.22万元,最终均被湖南卓越或杨振使用,3000万元汇票被用于为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

上述向农耕世纪开具的2,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被用于湖南卓越向农耕世纪借款2,000万元提供质押。

上述合计开具71,88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的关联交易事项,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4.91%,未经加加食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不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在事项发生时,均未按照规定予以披露;截至2018年9月28日,前述商业承兑汇票已全部结清。

加加食品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杨子江;

湖南卓越作为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振。

三、未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情况

2017年11月杨振使用加加食品的公章,以加加食品的名义为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金额29,5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14.33%,未经加加食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在事项发生时,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及时披露,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杨子江知悉、参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18年9月28日,前述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

加加食品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杨子江;

湖南卓越作为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振。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加加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

二、对湖南卓越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

三、对杨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其中作为加加食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万元,作为湖南卓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万元;

四、对杨子江、段维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

五、对刘永交、彭杰、王彦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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