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扬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21-01-0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2-11-25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1177号方茂苑(二期)13栋房产915室。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南省(自治区),由省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01-15 原文 PDF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5002号、证监立案字014202500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立案。
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正常,各项业务活动均有序开展。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月14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08-23 原文 PDF
经查明,华扬联众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华扬联众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扬创想广告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嘉实兆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向华扬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同提供资金18,153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华扬联众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均为18,153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为10.02%和7.84%。华扬联众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均为18,153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02%、7.84%、7.91%、11.73%和12.07%。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扬联众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述事项应当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华扬联众少计提对北京鑫诺科捷商贸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732.96万元、6,939.3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72%、10.31%。2025年7月10日,华扬联众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更正了相关财务信息。
华扬联众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4号,2024-12-30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苏同、杨宁利用相关证券账户操纵“华扬联众”(一)苏同、杨宁控制使用20个证券账户苏同、杨宁于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或涉案期间),合计控制使用2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华扬联众”。苏同、杨宁在操纵“华扬联众”过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违法主体。(二)苏同、杨宁共同操纵“华扬联众”情况操纵期间,苏同、杨宁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手段,影响“华扬联众”股票价格和交易量。经计算,操纵期间账户组亏损95,209,141.97元。
二、苏同虚假卖出“华扬联众”2020年9月5日,华扬联众发布公告称姜某蕊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相关股份。经查,苏同实际控制并管理“姜某蕊”证券账户,交易事项相关决策由苏同作出。为顺利卖出,苏同委托杨宁办理大宗交易卖出相关事项,由杨宁联系谢某贵、周某萍等人,向他们借用证券账户和资金用于代持“姜某蕊”证券账户所卖出股票,并通过下属沈某康向谢某贵等人划转保证金。华扬联众于9月26日对姜某蕊大宗交易卖出情况予以公告。综上,苏同作为华扬联众第一大股东,其控制姜某蕊的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未能如实告知华扬联众交易情况,未能配合华扬联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罚决定
鉴于当事人苏同、杨宁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苏同、杨宁分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