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威领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6-04-23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7-03-11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609号湘南高新园标准厂房项目集中生产配套综合楼601-6666。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南省(自治区),由省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6-05-31 原文 PDF
关于浙江九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于2016年5月28日收到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九好”)实际控制人郭丛军先生通知:浙江九好于2016年5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16128号)。
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浙江九好为鞍重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
鞍重股份、浙江九好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同时鞍重股份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鞍重股份、浙江九好的经营情况正常。
鞍重股份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鞍重股份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6年5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17-05-03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九好集团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案包括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重大资产置换。鞍重股份以截至评估基准日合法拥有的除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29亿元货币资金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置出资产),与郭丛军、杜晓芳、张勇、北京科桥嘉永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科桥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浙江华睿海越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华睿德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金永信润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阴安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科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丰匀耀现代服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合计持有的九好集团100%股权(置入资产,2015年12月31日作价37.1亿元)中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述重大资产置换差额部分由鞍重股
份发行股份购买。
(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鞍重股份拟采用锁价方式向九贵
投资、九卓投资、乐杉投资、天宝秋石、柏轶投资、康为投资、银宏德颐、新悠源以及自然人崔某等9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7亿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鞍重股份2015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8.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7.6亿元,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交易作价为37.1亿元,占鞍重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为鞍重股份以截至评估基准日合法拥有的除2.29亿元货币资金之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占鞍重股份最近一个会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同时,本次交易中置入资产为九好集团100%股权。截至2015年12月31日九好集团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37.1亿元,高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2015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郭丛军、杜晓芳夫妇。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从2015年4月7日,鞍重股份开始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2016年4月22日鞍重股份董事会通过重组方案,并于次日披露董事会决议及重组方案。2016年5月11日,鞍重股份向证监会报送《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二、九好集团及鞍重股份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
2013年至2015年,九好集团通过各种手段虚增服务费收入264,897,668.7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4,786.32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未披露3亿元借款及银行存款质押。九好集团向鞍重股份提供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鞍重股份于2016年4月23日披露了含有虚假内容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年至2015年)》。同日,鞍重股份公告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九好集团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九好集团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九好集团、鞍重股份所披露的信息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导致郭丛军、杜晓芳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九贵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嘉兴九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开披露的《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具体造假行为列举如下:
(一)九好集团虚增服务费收入的基本情况
平台服务费收入和贸易收入是九好集团收入的两大重要来源。根据九好集团提供的服务费计算方法及会计政策,结合现场检查、向九好集团账面记载的供应商、客户走访、与财务人员核实等方法,认定九好集团存在虚增业务收入的情形。九好集团2013年至2015年涉嫌通过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服务费收入共计264,897,668.7元,其中2013年虚增服务费收入17,269,096.11元,2014年虚增服务费收入87,556,646.91元,2015年虚增服务费收入160,071,925.68元。具体如下:
1.与供应商核实确认的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经核实,有125家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均通过不同方式确认与九好集团无真实业务往来或者资金往来无真实业务背景,九好集团通过这些供应商三年累计虚增服务费收入191,524,278.2元;其中,2013年虚增金额为10,354,349.06元,2014年虚增金额为55,694,997.98元,2015年虚增金额为125,474,931.16元。
2.与客户核实确认的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对九好集团84家供应商对应的46家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核实,均确认自身与九好集团业务台账所显示供应商无业务往来,或双方之间的业务与九好集团无关。九好集团通过这84家供应商虚增服务费收入50,991,653.19元,其中2013年虚增金额4,570,747.05元,2014年虚增金额26,151,552.62元,2015年虚增金额20,269,353.52元。
上述虚增服务费金额的确认,充分依据九好集团公开披露的服务费结算模式和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确定了以下认定标准:供应商在九好集团的平台销售额剔除经客户确认的虚假平台交易后,剩余销售额未达到承诺销售额50%的,九好集团确认的对该供应商的进场费和推广费收入全部不能确认收入,虚增的托管服务费金额按照虚假基础交易金额和提成比例计算;供应商在九好集团的平台销售额剔除经客户确认的虚假平台交易后,剩余销售额超过承诺销售额的50%的,九好集团对该供应商的虚增服务费金额仅为按照虚假基础交易金额和提成比例计算托管服务费。
3.经过九好集团员工核实并且通过资金循环证据印证的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经向九好集团相关员工核实,九好集团存在帮助供应商套取资金并充当掮客的灰色业务模式,此类业务模式并不在九好集团的经营范围内,但九好集团通过和供应商签订虚假业务合同来确认服务费收入,九好集团与19家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均属于此类性质。经查,九好集团收到这些供应商支付的服务费款项,均通过其控制使用的个人银行账户循环退回至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银行账户。无论是从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来看,还是从此类业务的法律形式和经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济实质来看,上述业务往来均不应确认为服务费收入。九好集团通过这19家供应商虚增2013年服务费金额2,344,000元,虚增2014年服务费金额5,710,096.31元,虚增2015年服务费金额14,327,641元。
(二)九好集团虚增贸易收入的基本情况
杭州融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康信息)与九好集团之间存在资金循环。经向融康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核实,双方的业务模式是融康信息向九好集团采购货物,2015年融康信息向九好集团采购的货物未收货,支付的货款已退回。九好集团在财务处理上仍然确认融康信息574,786.32元的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收回,虚增2015年销售收入574,786.32元。
(三)九好集团虚构3亿元银行存款、未披露3亿元借款及银行存款质押事项的相关事实九好集团审计报告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显示,2015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为531,226,736.82元。经查,其中3亿元银行存款系由九好集团通过借款形成,且在披露时点处于质押状态,九好集团未披露该借款及存款质押事项。具体事实如下:
1.九好集团虚构3亿元银行存款2015年1月,九好集团在账面虚构1.7亿元其他应收款收回,虚构银行存款转入47,702,412.00元,同时转出1亿元资金不入账,账面形成虚假资金317,702,412.00元。
为掩饰上述虚假账面资金,九好集团在账面虚假记载2015年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月31日317,702,412.00元资金从九好集团平安银行账户划转至九好集团上海银行账户。此外,九好集团还在上海银行账户虚构郭丛军3月26日退回购房款1170万元,虚假账面资金扩大至329,402,412.00元。
2015年3月31日,杭州好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融实业)向九好集团上海银行账户转入资金1.6亿元(共两笔,分别为4495万元、1.1505亿元)。九好集团在账面虚假记载收到上海九好等单位其他应收款138,009,025.38元;经过三次红字冲销后,虚假记载收到上海九好等单位其他应收款130,597,588.00元,少计收回29,402,412.00元。至此,九好集团在账面仍然存在3亿元虚假资金。
2.九好集团为掩饰虚构的3亿元银行存款而借款3亿元并进行存单质押,且借款和质押行为未对外披露九好集团从2015年3月开始通过外部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于借款当日或次日通过将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为借款方关联公司质押担保,并通过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将资金归还借款方,从而在账面形成并持续维持3亿元银行存款的假象。
2015年3月24日、25日,九好集团通过好融实业、杭州煜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升科技)及郭丛军向杭州赛诺索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索斯)两次借款1.5亿元(合计3亿元),再由好融实业、煜升科技及郭丛军账户转入九好集团上海银行账户,然后用此资金两次购买期限为182天的上海银行“赢家公司客户人民币封闭式理财产品”1.5亿元(合计3亿元)。2015年3月25日,九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好集团以其3亿元理财产品为赛诺索斯提供担保,赛诺索斯开具银行承兑汇票3亿元(两张承兑汇票,每张金额1.5亿元)并随即贴现,贴现款直接归还赛诺索斯。贴票利息1,253,850.00元,由杜晓芳代替九好集团向赛诺索斯支付。2015年9月,上述3亿元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上海银行将理财产品资金解付直接归还银行存兑汇票。
2015年9月22日,九好集团又在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合汇)的安排下,向宁波盈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盈祥)借款1.5亿元转入九好集团兴业银行账户。当日,九好集团把1.5亿元活期存款转化为半年期定期存单(期限为2015年9月22日至2016年3月21日),并以该存单为质押物与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签订质押合同,为杭州煊隼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煊隼贸易)当日开具的1.5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兴业银行当日将该存单入库保管。当日,该票据贴现后资金还回宁波盈祥。2015年9月23日,九好集团再次重复上述过程,在兴业银行形成1.5亿元定期存款(期限为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并继续以存单质押、票据贴现的方式将借款于当日还回宁波盈祥。在上述操作过程中,九好集团通过杜晓芳账户向鑫合汇下属中新力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流服务费18万元,向宁波盈祥支付“利息、融资服务费”12万元。2016年3月,九好集团3亿元银行存单到期后,被兴业银行直接解付承兑汇票。九好集团随即再次采用上述操作方式形成3亿元银行存款。
综上,九好集团于2015年1月虚构3亿元银行存款,2015年9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月22日、23日通过借款形成3亿元银行定期存单,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述3亿元银行存单处于质押状态,但九好集团在公开披露的《审计报告》附注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均未披露上述3亿元借款及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事项。
九好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三、九好集团相关股东的责任认定
杜晓芳、张勇、北京科桥嘉永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科桥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浙江华睿海越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华睿德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金永信润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阴安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科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丰匀耀现代服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九好集团11名股东(以下简称杜晓芳等九好集团11名股东)和郭丛军(另行告知拟处罚决定)持有九好集团100%股份,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手方,属于《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承担着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中,杜晓芳是九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杜晓芳等九好集团11名股东还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杜晓芳等九好集团11名股东与2016年4月23日在鞍重股份披露的《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报告书摘要中披露了《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此外,作为收购方,郭丛军、杜晓芳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6年4月23日,公开披露了《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其中包括含有虚假信息的九好集团近三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数据。郭丛军、杜晓芳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收购报告书》中,声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九好集团为本次收购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郭丛军、杜晓芳及其一致行动人是《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