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源文化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7-01-12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7-02-28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密渡桥路1号白马大厦12楼。浙江省高院通知:住所地在杭州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7-02-28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浙证调查字2017044号),内容如下:
“因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若因此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况,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存在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2月28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4-12-14 原文 PDF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关联关系情况
2017年8月至今,俞发祥为祥源文旅的实际控制人。2002年4月至今,俞发祥为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并通过祥源控股实际控制上海枫法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枫法)、长沙友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友阿)、合肥途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途茂)、合肥图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图展)、上海源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安置业)、上海源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毅置业)。
二、祥源文旅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俞发祥指示祥源文旅以购买资产预先支付意向金和保证金的形式,套出资金提供给祥源控股等俞发祥控制的公司使用,并指派祥源控股时任财务总监俞红华、祥源文旅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王衡和时任助理总裁、监事陈亚文具体经办。
(一)2022年3月3日,祥源文旅与安达国际渡假乐园(丹霞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国际)、广东省仁化丹霞山索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霞山索道)签订意向协议,约定祥源文旅拟受让安达国际持有的丹霞山索道100%股权,并约定上海枫法的银行账户为5000万意向金的收款账户。2022年3月18日,祥源文旅将5,000万元收购意向金转入上海枫法账户,后经合肥图展、合肥途茂转入祥源控股,最终被源安置业和源毅置业使用。2022年4月22日,祥源文旅与安达国际、丹霞山索道签订《解除协议书》。2022年4月29日,祥源文旅收到上海枫法退回的5,000万元。
(二)2022年6月21日,祥源文旅与三亚祥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祥源)、三亚洋海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海船务)签订意向协议,约定祥源文旅拟受让三亚祥源持有的洋海船务50.99%股权,并约定长沙友阿的银行账户为6,000万元意向金和1.5亿元涉密保证金的收款账户。
1.2022年6月29日,祥源文旅将6,000万元意向金转入长沙友阿账户,后经合肥图展转入源安置业,最终被源安置业使用。2022年12月2日,祥源文旅与三亚祥源、洋海船务签订《终止协议》。2022年12月29日,祥源文旅收到长沙友阿退回的6,000万元。
2.2022年7月11日,祥源文旅将1.5亿元涉密保证金转入长沙友阿账户,后经合肥图展转入祥源控股,最终被祥源控股使用。2022年7月15日,祥源文旅收到长沙友阿退回的1.5亿元。
3.2022年7月22日,祥源文旅再次将1.5亿元涉密保证金转入长沙友阿账户,后经合肥图展转入祥源控股,最终被祥源控股使用。2022年9月30日,祥源文旅收到长沙友阿退回的1.5亿元。
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1-6月,累计发生额为1.1亿元,6月底余额为6,000万元;2022年全年累计发生额4.1亿元,2022年底余额为0,2022年上半年和全年发生额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47%和15.15%。截至2022年12月29日,被占用资金本金全部归还。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祥源文旅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4-12-21 查看原文
经查明,祥源文旅、俞发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2017年8月至今,俞发祥为祥源文旅的实际控制人。2002年4月至今,俞发祥为祥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某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并通过祥某控股实际控制上海枫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枫某)、长沙友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友某)、合肥途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途某)、合肥图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图某)、上海某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置业)、上海某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毅置业)。
二、祥源文旅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俞发祥指示祥源文旅以购买资产预先支付意向金和保证金的形式,套出资金提供给祥某控股等俞发祥控制的公司使用,并指派祥某控股时任财务总监俞红华、祥源文旅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王衡和时任助理总裁、监事陈亚文具体经办。
(一)2022年3月3日,祥源文旅与安某国际渡假乐园(丹某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国际)、广东省仁化丹某山索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某山索道)签订意向协议,约定祥源文旅拟受让安某国际持有的丹某山索道100%股权,并约定上海枫某的银行账户为5,000万意向金的收款账户。2022年3月18日,祥源文旅将5,000万元收购意向金转入上海枫某账户,后经合肥图某、合肥途某转入祥某控股,最终被某安置业和某毅置业使用。2022年4月22日,祥源文旅与安某国际、丹某山索道签订《解除协议书》。2022年4月29日,祥源文旅收到上海枫某退回的5,000万元。
(二)2022年6月21日,祥源文旅与三亚某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某源)、三亚某海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海船务)签订意向协议,约定祥源文旅拟受让三亚某源持有的某海船务50.99%股权,并约定长沙友某的银行账户为6,000万元意向金和1.5亿元涉密保证金的收款账户。
1.2022年6月29日,祥源文旅将6,000万元意向金转入长沙友某账户,后经合肥图某转入某安置业,最终被某安置业使用。2022年12月2日,祥源文旅与三亚某源、某海船务签订《终止协议》。2022年12月29日,祥源文旅收到长沙友某退回的6,000万元。
2.2022年7月11日,祥源文旅将1.5亿元涉密保证金转入长沙友某账户,后经合肥图某转入祥某控股,最终被祥某控股使用。2022年7月15日,祥源文旅收到长沙友某退回的1.5亿元。
3.2022年7月22日,祥源文旅再次将1.5亿元涉密保证金转入长沙友某账户,后经合肥图某转入祥某控股,最终被祥某控股使用。2022年9月30日,祥源文旅收到长沙友某退回的1.5亿元。
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1-6月,累计发生额为1.1亿元,6月底余额为6,000万元;2022年全年累计发生额4.1亿元,2022年底余额为0,2022年上半年和全年发生额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47%和15.15%。截至2022年12月29日,被占用资金本金全部归还。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祥源文旅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处罚决定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被占用资金已归还、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提供材料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俞发祥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王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陈亚文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五、对徐中平、赖志林、高朝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孙东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