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19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中兵红箭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1-11-01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0519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6-03-15
揭露日2017-08-02
诉讼时效届满2021-11-01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6-03-15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7-08-02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路569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河南省(自治区),由省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7-08-02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8月1日,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湘稽调查字057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作为被调查单位,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做好相关调查进展的信息披露事宜。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8月2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8-10-11 原文 PDF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5年12月,中兵红箭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四家客户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于2016年冲回,将应属于2015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一家客户销售退回冲减2016年度收入而未冲减2015年度收入。合计导致2015年度虚增收入1864.79万元,虚增利润1586.46万元。

2015年12月25日,中兵红箭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钻石”)向五家客户销售超硬材料,合计含税金额2181.8万元。其中,向四家客户销售的合计含税金额2002.8万元的超硬材料并未实际发货,中南钻石于2015年12月确认收入,但会计凭证后仅附发票及销售部门单方面开具的产品出库单,未见由购货方签字盖章确认收货的发货清单,2016年中南钻石又陆续以红字发票的形式冲回以上业务;

向一家客户销售的含税金额为179万元的超硬材料于2015年12月28日送达购货方,中南钻石于2015年12月确认收入,会计凭证后附发票、产品出库单及由收货方确认的发货清单,2016年3月11日收货方将该批货物退还给中南钻石,中南钻石完成退库并由销售部门向财务部出具了退库单,2016年3月30日至31日中南钻石进行会计处理并冲减当期收入。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的

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中南钻石对上述四家客户的销售并未签订合同且货物未实际发出,虽然已开具发票,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购货方,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中南钻石向一家客户销售的含税金额为179万元的货物于2016年3月11日退回,2016年3月13日中兵红箭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对外报出中兵红箭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因此该笔退回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2015年度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并冲减中南钻石2015年度销售收入。

上述交易对应得销售成本为278.33万元,含税销售收入为2181.8万元,不含税金额为1864.79万元。经计算上述交易合计导致中南钻石2015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864.79万元,虚增利润1586.46万元。中南钻石作为中兵红箭的全资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中兵红箭2015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864.79万元,虚增利润1586.46万元。

二、2014至2015年中兵红箭少计提坏账准备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多计提555.99万元,按追溯调整计算,导致中兵红箭2014年至2015年虚增利润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虚减利润555.99万元。

根据2014年至2016年中兵红箭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中南钻石的审计报告等资料,中南钻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政策为:应收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其中1年以内的计提比例为0,1年至2年的计提比例为50%,2年以上的计提比例为100%。

2014年至2016年中南钻石在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时,年底在所有客户真实应收账款账龄的基础上,将部分1-2年、2年以上应收账款的账龄人为调整为1年以内并未计提坏账准备。

中南钻石在人为调整应收账款的账龄后,2014至2016年报表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796.52万元、2,396.64万元、6,559.17万元,2014至2016年分别计提坏账准备351.48万元、1600.12万元、4162.53万元。单个客户应收账款按“先进先出法”的原则确认实际账龄,中南钻石2014至2016年坏账准备余额应分别为890.22万元、3,634.77万元、7,241.31万元,2014至2016年应分别计提坏账准备445.18万元、2744.55万元、3606.54万元。据此,中南钻石2014至2015年少计提坏账准备93.7万元、1144.43万元,而2016年则多计提555.99万元。

中南钻石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计量的规定,没有严格执行所披露的会计政策,追溯调整后中南钻石2014至2015年应分别调减利润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应调增利润555.99万元,中兵红箭应该相应调整财务报表。

综上,中兵红箭2014-2015年度虚增利润93.7万元、2730.89万元;2016年度虚减利润555.99万元。分别占当年度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0.2%、8.95%、3.52%。中兵红箭于2015年4月、2016年3月、2017年4月分别公告的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中兵红箭董事长隋建辉作为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时任中兵红箭总经理兼董事、中南钻石总经理李玉顺负责公司的全面生产经营,时任中兵红箭财务总监兼董事、中南钻石总会计师申兴良分管财务相关工作,三人均在中兵红箭2015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应当对2015年度中兵红箭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承担直接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兵红箭2015年度虚增利润主要由其子公司中南钻石虚增收入及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两部分构成,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中南钻石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部长王建文知悉收入确认的要素且知悉仓库收发货情况,应当对虚增收入部分承担直接责任,且在年度监事会上审核通过当期年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中兵红箭财务部副部长兼中南钻石财务部部长郭慧芳负责财务部总体工作,审核财务日常业务,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中兵红箭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上签字且知悉公司会计政策,对于收入确认原则及资产减值损失计量等会计专业问题更为了解,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度董事会上审核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的其他董事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兼任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韩赤风、李志宏、郑锦桥,年度监事会上审核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的其他监事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号,2018-11-05 查看原文

经查明,中兵红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核算销售收入,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经查,2015年12月,中兵红箭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钻石)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罗源县某刀具厂等四个客户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于2016年冲回。

中南钻石将应属于2015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河南省某磨具公司销售退回冲减2016年度收入而未冲减2015年度收入。

1、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

2015年12月,中南钻石对罗源县某刀具厂等四个客户的销售并未签订合同且货物未实际发出,虽然已开具发票,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该事项导致中南钻石2015年度虚增收入1711.8万元,虚增利润1462.34万元。

2、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核算销售退回,虚增2015年度收入、利润。

经查,中南钻石2015年12月向河南省某磨具公司销售的一批货物于2016年3月11日返回,2016年3月13日中兵红箭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兵红箭2015年度财务报告,因此该笔退回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2016年3月中南钻石将该笔销售退回冲减当期收入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关规定。

该事项导致中南钻石2015年度虚增收入152.99万元,虚增利润124.12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导致中兵红箭2015年度虚增收入1864.79万元,虚增利润1586.46万元。

二、未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经查,2014至2015年中南钻石少计提坏账准备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多计提555.99万元,导致中兵红箭2014年至2015年虚增利润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虚减利润555.99万元。

中南钻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政策为:应收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其中账龄1年以内的计提比例为0,账龄1年至2年的计提比例为50%,账龄2年以上的计提比例为100%。经查明,2014年至2016年中南钻石在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时,年底在所有客户真实账龄的基础上,将部分实际账龄为1-2年、2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人为调整为1年以内从而不用计提坏账准备。中南钻石没有严格执行会计政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综上,中南钻石作为中兵红箭的全资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中兵红箭2014、2015年度分别虚增利润93.7万元、2730.89万元;2016年度虚减利润555.99万元。分别占当年度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0.2%、8.95%、3.52%。中兵红箭上述年度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披露。

时任中兵红箭董事长隋建辉作为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时任中兵红箭总经理兼董事、中南钻石总经理李玉顺负责公司的全面生产经营,时任中兵红箭财务总监兼董事、中南钻石总会计师申兴良分管财务相关工作,三人均在中兵红箭2015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应当对2015年度中兵红箭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承担直接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兵红箭2015年度虚增利润主要由其子公司中南钻石虚增收入及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两部分构成,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中南钻石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部长王建文参与了前述虚假销售业务的经办,应当对虚增收入部分承担直接责任,且在年度监事会上审核通过当期年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中兵红箭财务部副部长兼中南钻石财务部部长郭慧芳负责财务部总体工作,审核财务日常业务,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中兵红箭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上签字,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度董事会上审核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的其他董事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兼任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韩赤风、李志宏、郑锦桥,年度监事会上审核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的其他监事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一)对中兵红箭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隋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玉顺、申兴良、王建文、郭慧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四)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韩赤风、李志宏、郑锦桥、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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