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03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大有能源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0-04-28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600403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2-02-20
揭露日2013-09-10
诉讼时效届满2020-04-28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2-02-20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3-09-10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6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河南省(自治区),由省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5-10-17 原文 PDF

经查明,大有能源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在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涉嫌欺诈发行2012年2月,大有能源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根据该文件,本次定向增发的目标资产之一为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海能源)持有的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义海)100%股权。2012年3月6日,大有能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3月15日,大有能源向证监会报送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资料。3月16日,证监会向大有能源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3月23日,证监会向大有能源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本案中大有能源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75.39亿元,扣除发行费用1.59亿元后,募集资金金额为73.80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中,用于购买天峻义海公司100%股权的金额为572,713.13万元,其中聚乎更一首矿区(以下简称“聚乎更一”)采矿权评估价值为23亿元。

在青海省资源整合的政策背景下,尽管最初的1.66亿元采矿权价款由天峻义海当时的母公司义海能源支付,但法定的采矿权人为青海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煤业集团)。为确保大有能源完成定向增发之目的,经过一系列安排,木里煤业集团同意将采矿权零价款转给天峻义海,天峻义海随后成为聚乎更一采矿权人。2012年5月28日,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义海能源、大有能源、天峻义海联合向青海省国资委、木里煤业集团、青海矿业出具承诺,待大有能源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木里矿区整合工作客观需要时,将聚乎更一采矿权转回木里煤业集团。2012年7月23日,大有能源发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2013年1月7日,大有能源发布公告称完成股权收购。此后,按照《承诺函》的约定,同年1月25日,天峻义海与木里煤业集团签订合同,约定将其持有的聚乎更一采矿权以零价款转让给木里煤业集团。

前述聚乎更一采矿权系天峻义海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拟购买目标资产的核心资产,如果天峻义海不具备采矿权证,则其不能办理其他相关证照,进而不能与本次定向增发所描述的“天峻义海公司”及其价值相符合。义煤集团为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一系列安排,使得天峻义海具备了采矿权并办理了其他生产经营证照,成为符合非公开发行条件的标的公司之一。此后,义煤集团、大有能源等在大有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提交后、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前,签署了涉案的《承诺函》。《承诺函》中对本次增发目标之一的核心资产,即天峻义海持有的聚乎更一采矿权转让给木里煤业集团进行了承诺。

此后,《承诺函》得到实际履行,2013年1月7日,大有能源发布公告称完成股权收购,在大有能源公告完成收购、天峻义海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2013年1月25日,天峻义海即与木里煤业集团按照《承诺函》的约定,签署了将涉案聚乎更一采矿权转回木里煤业的《采矿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聚乎更一采矿权零价款转让给木里煤业集团。义煤集团作为大有能源的控股股东,策划并指使涉嫌欺诈发行行为。

2014年9月11日,天峻义海与木里煤业集团签署了采矿权零价款转回协议书,约定木里煤业集团将聚乎更一采矿权以零价款转让至天峻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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