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07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全新好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
股票代码000007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5-08-31
揭露日—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5-08-3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1078号现代之窗A座25层。发行人住所地在深圳(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3-08-10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号,2016-02-29 查看原文

经查明,零七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子公司对外支付大额资金事项

2015年1月5日,练卫飞作为零七股份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公司相应审批程序,授意公司时任董事、资金部负责人叶健勇通过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广博投资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恒大供应链有限公司转入4,720万元,向深圳市摩尔泰贸易有限公司转入2,000万元,向深圳市龙树安贸易有限公司转入165万元,对外支付资金合计6,885万元,占零七股份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5,489.98万元的19.40%。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对外支付大额资金事项应当立即报告并披露,但直到2015年8月30日,零七股份才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练卫飞、控股股东广州博融筹划股权转让事项

2015年4月21日,练卫飞和广州博融与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智)、冯彪签订《股票代持协议》,协议约定,练卫飞、广州博融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将不少于2,800万股零七股份股票转让给东方财智、冯彪指定账户,由其代为持有。东方财智、冯彪提供不超过15,000万元资金,代练卫飞和广州博融偿还所欠债务。

2015年5月6日,练卫飞和广州博融与东方财智、冯彪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协议约定,练卫飞、广州博融以年利率18%向东方财智、冯彪借款9,500万元。练卫飞和广州博融将不少于2,800万股零七股份股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东方财智、冯彪代持,并约定由东方财智、冯彪主导零七股份的资产重组。5月7日,练卫飞和广州博融与东方财智、冯彪签订上述《合作框架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将《合作框架协议书》第一条第六项“借款期限:从乙方提供第一笔借款支付给甲方起不超过3个月”修改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每一笔借款从到账之日起计算借款期限。”

2015年5月27日,练卫飞和广州博融与东方财智、冯彪签订《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借壳重组及融资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目的是对零七股份的借壳重组事项,东方财智、冯彪出资负责解决练卫飞、广州博融所欠债务,借款年利率为25%;练卫飞、广州博融以所持有的6,003.12万股零七股份股票变现收益偿还东方财智、冯彪的借款和练卫飞、广州博融的对外债务;由东方财智、冯彪主导零七股份重组事宜。该协议还约定,此前双方签署的所有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其余约定按原协议执行。

2015年6月30日,练卫飞与东方财智签订《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练卫飞将所持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亨信)10O%股权以5,000万元转让给东方财智,协议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练卫飞应将股权过户给东方财智。其时,练卫飞持有源亨信100%股权,源亨信持有广州博融97.22%股权,广州博融系零七股份控股股东。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述股权代持、转让事项应当立即报告并披露,但直到2015年12月18日,零七股份才在《关于对深交所第72号间询函回复以及前期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与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涉及权益变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情况核查的补充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练卫飞、控股股东广州博融所持公司股份被司

法轮候冻结事项练卫飞所持零七股份股票25,000,000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O14穗中法执字第646号)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为自2014年3月10日起24个月。

练卫飞所持零七股份股票25,000,000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穗中法执字第1121号)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为自2015年3月3日起36个月。

练卫飞所持零七股份股票25,000,000股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586号)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为自2015年5月25日起36个月。

练卫飞所持零七股份股票25,000,000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O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79号)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为自2015年5月27日起24个月。

广州博融所持零七股份股票31,OO6,226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79号)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为自2015年5月27日起24个月。

广州博融所持零七股份股票31,000,000股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苏中诉保字第00023号)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为自2015年7月7日起36个月。

练卫飞所持零七股份股票25,OO0,OO0股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津商民四初字第4-1号)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为自2014年12月3日起24个月。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上述股权被司法轮候冻结事项应当立即报告并披露,但直至2015年12月28日,零七股份才在《关于对深交所第77号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对上述前六项轮候冻结事项进行了披露。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零七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二、对广州博融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练卫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叶健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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