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春天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09-04-02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二路12号。发行人住所地在青海省(自治区),由省会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7号,2014-02-24 查看原文
经查明,贤成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09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担保事项(一)2009年3月31日,贤成矿业控股子公司盘县华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煤业)为贵州省盘县云贵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贵矿业)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二)2009年3月31日,贤成矿业为华阳煤业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三)2009年5月7日,贤成矿业、华阳煤业为贤成矿业参股子公司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森林)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贤成矿业2009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上述3项担保。对贤成矿业2009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担保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臧静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副董事长李广建,董事吴茂成、张勇、黄志文、王彬,独立董事易永健、王汉齐、裴永红,总经理白延霄,副总经理蒋晓帆。
二、200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担保事项(一)2009年3月31日,华阳煤业为云贵矿业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二)2009年3月31日,贤成矿业为华阳煤业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三)2009年5月7日,贤成矿业、华阳煤业为华阳森林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贤成矿业200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上述3项担保。对贤成矿业200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担保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臧静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副董事长吴茂成,董事张勇、黄志文、王彬,独立董事易永健、王汉齐、裴永红,总经理白延霄,副总经理蒋晓帆。
三、2010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担保事项(一)2009年3月31日,华阳煤业为云贵矿业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二)2009年3月31日,贤成矿业为华阳煤业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三)2009年5月7日,贤成矿业、华阳煤业为华阳森林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贤成矿业2010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上述3项担保。对贤成矿业2010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担保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臧静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副董事长吴茂成,董事兼总经理李晓冬,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马海杰,董事兼副总经理田树浩,董事王彬,独立董事裴永红、易永健、王汉齐,副总经理蒋晓帆。
四、2010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担保事项2009年3月31日,贤成矿业为华阳煤业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贤成矿业2010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上述担保。对贤成矿业2010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担保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臧静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副董事长吴茂成,董事兼总经理李晓冬,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马海杰,董事兼副总经理田树浩,董事王彬,独立董事裴永红、易永健、王汉齐,副总经理蒋晓帆。
五、2011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担保事项(一)2009年1月6日,贤成矿业控股子公司光富矿业为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矿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二)2009年1月6日,光富矿业为仁怀陶洪煤矿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三)2009年3月31日,贤成矿业为华阳煤业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四)2009年10月30日,贤成矿业控股子公司云尚矿业为大坪煤矿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五)2011年4月12日,光富矿业、云尚矿业、贤成矿业控股子公司云贵矿业为贵州省纳雍县迎新煤业(以下简称迎新煤业)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六)2011年4月12日,云贵矿业、云尚矿业为光富矿业的9,4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贤成矿业2011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上述6项担保。对贤成矿业2011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担保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臧静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董事兼总经理李晓冬,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马海杰,董事兼副总经理田树浩,董事王彬、黄绍优,独立董事裴永红、易永健、王汉齐。
六、201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担保事项(一)2009年1月6日,光富矿业为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矿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二)2009年1月6日,光富矿业为仁怀陶洪煤矿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三)2009年3月31日,贤成矿业为华阳煤业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四)2009年10月30日,云尚矿业为大坪煤矿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五)2011年4月12日,光富矿业、云尚矿业、云贵矿业为迎新煤业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六)2011年4月12日,云贵矿业、云尚矿业为光富矿业的9,400万元商业贷款提供担保。贤成矿业201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上述6项担保。对贤成矿业201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担保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臧静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董事兼总经理李晓冬,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马海杰,董事兼副总经理田树浩,董事王彬、黄绍优,独立董事裴永红、易永健、王汉齐。
七、未及时披露24,147万元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2012年4月25日,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法院冻结了贤成矿业控股子公司创新矿业的24,147万元银行存款。2012年5月17日,贤成矿业董事长臧静涛知悉了上述事项。2012年6月26日,贤成矿业披露创新矿业24,000万元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对贤成矿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臧静涛。
八、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实际控制人黄贤优控制的广州华胜、广州集有、源旺达等3家机构划转45,00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的关联交易和相关担保事项(一)未披露向实际控制人黄贤优控制的广州华胜、广州集有、源旺达等3家机构划转45,00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的关联交易经查,广州华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胜)、广州集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集有)、佛山源旺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旺达)受贤成矿业实际控制人黄贤优控制。2012年1月至2月,贤成矿业控股子公司创新矿业向广州华胜、广州集有划转非经营性资金43,000万元。2012年5月,创新矿业向源旺达划转非经营性资金2,00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贤成矿业与广州华胜、广州集有、源旺达构成关联关系。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贤成矿业应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广州华胜、广州集有、源旺达的关联关系,披露向广州华胜、广州集有、源旺达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的关联交易。贤成矿业未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广州华胜、广州集有、源旺达的关联关系,及向广州华胜、广州集有、源旺达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的关联交易。
(二)未披露相关担保事项1.2009年1月6日,光富矿业为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矿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2009年1月6日,光富矿业为仁怀陶洪煤矿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3.2009年3月31日,贤成矿业为华阳煤业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4.2011年4月12日,云贵矿业、云尚矿业为光富矿业的9,4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贤成矿业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上述4项担保。对贤成矿业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实际控制人黄贤优控制的广州华胜、广州集有、源旺达等3家机构划转45,00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的关联交易和相关担保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臧静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董事兼总经理李晓冬,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马海杰,董事兼副总经理田树浩,董事王彬、黄绍优,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霖。贤成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一)责令贤成矿业改正,对贤成矿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臧静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王彬、李晓冬、马海杰、田树浩、黄绍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吴茂成、蒋晓帆、王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易永健、王汉齐、裴永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李广建、张勇、黄志文、白延霄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