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嘉时代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8-07-3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9-04-29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钻石城5号1栋23层。发行人住所地在新疆省(自治区),由省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4-30 原文 PDF
关于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2019015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19-07-25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汇嘉时代与潘锦海、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
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潘锦财构成关联关系汇嘉时代、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医药)、克拉玛依汇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文化)、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建设)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潘锦海。新疆诚尚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尚德商贸)、新疆宝开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开茂建材)的实际控制人为潘锦耀,潘锦耀系潘锦海之弟。潘锦财系潘锦海之兄。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联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规定,潘锦海、潘锦财为汇嘉时代的关联自然人,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为汇嘉时代的关联法人,汇嘉时代与上述人员、单位构成关联关系。
二、汇嘉时代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汇嘉时代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与汇嘉集团等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29,690万元。我局正式立案调查前,该关联交易资金已全部归还。
1. 汇嘉时代、汇嘉小贷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汇嘉文化、乐天建设、潘锦财提供资金5,770万元,其中2018年1月至6月提供资金5,000万元,2018年8月至10月提供资金77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317.15万元。
2. 汇嘉时代、汇嘉小贷通过第三方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汇嘉集团、潘锦海等关联方提供资金22,620万元,其中2018年1月至6月提供资金13,620万元,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提供资金9,0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1,241.86万元。
3. 汇嘉集团与汇嘉小贷于2018年4月发生债权转让关联交易1,300万元。
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196.75万元。
汇嘉时代及汇嘉小贷与关联方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均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在公司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汇嘉时代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汇嘉时代、汇嘉小贷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锦海,组织、策划并实施关联交易,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汇嘉时代董事、副总经理、汇嘉小贷总经理王立峰,董事、总经理薛意静,董事、财务总监高玉杰,参与实施关联交易;汇嘉时代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汇嘉小贷监事董凤华未勤勉尽责,王立峰、薛意静、高玉杰、董凤华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汇嘉时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潘锦海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三、对王立峰、薛意静、高玉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董凤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