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憬能源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9-08-17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兰干街道海江社区英阿瓦提路2号商业楼B座D22室。发行人住所地在新疆省(自治区),由省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8-03-29 原文 PDF
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2018003号),具体内容如下:
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3月28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06-11 原文 PDF
经查,新疆浩源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新疆浩源与周举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
盛威实业)、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数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东悦)、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嘉禧源)构成关联关系证劵代码:002700证劵简称:ST 浩源公告编号:2021-034根据现有证据可知,新疆浩源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同为阿克苏盛威实业、友邦数贸、新疆东悦、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周举东为新疆浩源的关联自然人,周举东控制的阿克苏盛威实业、友邦数贸、新疆东悦、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为新疆浩源的关联法人。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
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2019年3月28日,友邦数贸与新疆广汇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新疆广汇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友邦数贸支付8000万元预付款。同日,在周举东安排下,新疆浩源向新疆广汇出具《履约担保函》,承诺为8000万元的预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韩小锋在《履约担保函》上加盖新疆浩源公章。
2019年6月11日,因友邦数贸未履行《钢材采购合同》义务,新疆广汇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6月2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新疆浩源银行账户存款8548万元。
2019年11月11日,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并于11月12日划扣新疆浩源建设银行账户存款6007.5079万元。
2020年2月10日、3月5日,友邦数贸向新疆浩源归还占用资金6007.5079万元及利息79.85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8000万元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51%,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64%,均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0.2.4规定的及时披露标准,并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在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的标准,新疆浩源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在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予以披露。
三、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新疆浩源全资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龟兹浩源)在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6315万元。
证劵代码:002700证劵简称:ST 浩源公告编号:2021-034其中:2019年5月6日,龟兹浩源向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鑫磊)转账1000万元,同期,新疆鑫磊向阿克苏盛威实业转账1000万元;
2019年5月7日至9日,龟兹浩源向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车新桥)分三笔合计转账3000万元,同期,库车新桥分十五笔向阿克苏盛威实业合计转账3000万元;2019年12月10日,龟兹浩源向新疆华泰天源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华泰天源)转账2000万元,用于归还阿克苏盛威实业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在华泰天源的融资款;2019年12月31日,龟兹浩源向阿克苏盛威实业转账315万元。
(二)新疆浩源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新疆
东悦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45000万元。
其中:2019年10月17日、11月1日,因新疆东悦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归还银行借款,新疆浩源将3亿元银行质押存单进行解押分两笔转入新疆东悦归还银行借款;2019年10月18日,新疆浩源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将1.5亿元转入新疆浩源,同日,新疆浩源将1.5亿元转入新疆东悦。
(三)新疆浩源在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西部
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2395万元。
其中:2019年12月11日,新疆浩源子公司龟兹浩源向新疆西部蔚蓝转款500万元;2019年12月13日,龟数浩源向新疆翼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转款240万元并最终由阿克苏众和实际使用;2019年12月23日,龟兹浩源向阿克苏基岩转款14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阿克苏基岩向龟兹浩源归还570万元;2019年12月31日,龟兹浩源向新疆嘉禧源转款255万元。
综上,新疆浩源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金额累计5371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43%。根据《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0.2.9的规定,上述事项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新疆浩源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截至2021年4月30日,仍有关联方占用资金共计52140万元未归还上市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1-08-04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疆浩源与周举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盛威实业)、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数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东悦)、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嘉禧源)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现有证据可知,新疆浩源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同为阿克苏盛威实业、友邦数贸、新疆东悦、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周举东为新疆浩源的关联自然人,周举东控制的阿克苏盛威实业、友邦数贸、新疆东悦、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为新疆浩源的关联法人。
一、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证劵代码:002700证劵简称:ST 浩源公告编号:2021-042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2019年3月28日,友邦数贸与新疆广汇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新疆广汇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友邦数贸支付8000万元预付款。同日,在周举东安排下,新疆浩源向新疆广汇出具《履约担保函》,承诺为8000万元的预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韩小锋在《履约担保函》上加盖新疆浩源公章。
2019年6月11日,因友邦数贸未履行《钢材采购合同》义务,新疆广汇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浩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6月2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新疆浩源银行账户存款8548万元。
2019年11月11日,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并于11月12日划扣新疆浩源建设银行账户存款6007.5079万元。
2020年2月10日、3月5日,友邦数贸向新疆浩源归还占用资金6007.5079万元及利息79.85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8000万元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51%,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64%,均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0.2.4规定的及时披露标准,并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在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的标准,新疆浩源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及时在临时报告和2019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新疆浩源直至2020年1月7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此担保事项。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新疆浩源全资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龟兹浩源)在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6315万元。
其中:2019年5月6日,龟兹浩源向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鑫磊)转账1000万元,同期,新疆鑫磊向阿克苏盛威实业转账1000万元;2019年5月7日至9日,龟兹浩源向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车新桥)分三笔合计转账3000万元,同期,库车新桥分十五笔向阿克苏盛威实业合计转账3000万元;2019年12月10日,龟兹浩源向新疆华泰天源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华泰天源)转账2000万元,用于归还阿克苏盛威实证劵代码:002700证劵简称:ST 浩源公告编号:2021-042业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在华泰天源的融资款;2019年12月31日,龟兹浩源向阿克苏盛威实业转账315万元。
(二)新疆浩源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新疆东悦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45000万元。
其中:2019年10月17日、11月1日,因新疆东悦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归还银行借款,新疆浩源将3亿元银行质押存单进行解押分两笔转入新疆东悦归还银行借款;2019年10月18日,新疆浩源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将1.5亿元转入新疆浩源,同日,新疆浩源将1.5亿元转入新疆东悦。
(三)新疆浩源在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2395万元。
其中:2019年12月11日,新疆浩源子公司龟兹浩源向新疆西部蔚蓝转款500万元;2019年12月13日,龟兹浩源向新疆翼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转款240万元并最终由阿克苏众和实际使用;2019年12月23日,龟兹浩源向阿克苏基岩转款14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阿克苏基岩向龟兹浩源归还570万元;
2019年12月31日,龟兹浩源向新疆嘉禧源转款255万元。
综上,新疆浩源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未履行关联方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金额累计5371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4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0.2.9的规定,上述事项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新疆浩源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新疆浩源直至2020年4月29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截至2021年4月30日,仍有关联方占用资金共计52140万元未归还上市公司。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新疆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周举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三、对冷新卫、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胡中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沈学锋、薛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