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泰控股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6-11-24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9-04-11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马滩中街549号。发行人住所地在甘肃省(自治区),由省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5-21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5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19-10-26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6年11月22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刚泰控股为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他相关方的21笔借款违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56.34亿元,上述担保事项未经刚泰控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刚泰控股予以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徐建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万元;
三、对周峰、赵瑞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王小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