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93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金刚光伏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2-01-25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300093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5-08-21
揭露日2019-01-25
诉讼时效届满2022-01-25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资金占用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5-08-2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9-01-25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园经5路1号创业大厦2楼2-12室。发行人住所地在甘肃省(自治区),由省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3-24 原文 PDF

经查,金刚玻璃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138.19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60.87万元,虚增利润4,461.3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2.67%。《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5,458.76万元,虚增利息收入919.54万元,虚增利润6,205.3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2.90%。《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1,043.3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39.24万元,虚增利润1,482.5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78.57%。《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177.61万元,虚增利息收入878.05万元,虚增利润4,987.6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2.26%。

《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408.74万元,虚增利润408.7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5.43%。《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610.71万元,虚增利润610.7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04%。

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45,088.1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7.75%和净资产的51.62%;《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2,497.22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5.41%和净资产的37.22%。

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金刚玻璃2016年、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均披露,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金刚)为持有金刚玻璃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拉萨金刚为金刚玻璃的关联方。

2016年至2018年,金刚玻璃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者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关联方拉萨金刚提供非经营性资金302,198,989元用于支付股票解质押及质押利息、相关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借款利息等用途。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额,2016年全年为25,856,589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017年全年为120,970,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2018年上半年为84,845,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2018年全年为155,372,4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金刚玻璃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金刚玻璃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职相关情况

2015年8月21日,金刚玻璃披露《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5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庄大建、林文卿、林伟锋、卢侠巍、支毅;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5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林仰先、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臻。

2016年3月30日,金刚玻璃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5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罗伟广、杨时青、范波、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7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年8月26日,金刚玻璃披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6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罗伟广、杨时青、范波、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7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7年4月29日,金刚玻璃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范波、罗嘉贤、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7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7年8月29日,金刚玻璃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7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范波、罗嘉贤、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7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8年4月25日,金刚玻璃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罗嘉贤、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

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6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8年8月30日,金刚玻璃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庄疏新、梁艳媚、肖蔚红、陈小卫、陈伟英;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6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9年5月1日,金刚玻璃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庄疏新、林文卿、陈小卫、陈伟英;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4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年3月后,庄大建不再担任金刚玻璃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再为金刚玻璃实际控制人,但其继续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案证据显示,庄大建存在策划组织金刚玻璃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等行为,指示相关人员将金刚玻璃资金转移至其控制的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庄大建的上述行为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所述“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无证据表明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涉案事项中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2020-04-20 查看原文

经查明,金刚玻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138.19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60.87万元,虚增利润4,461.3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2.67%。《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5,458.76万元,虚增利息收入919.54万元,虚增利润6,205.3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2.90%。《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1,043.3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39.24万元,虚增利润1,482.5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78.57%。《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177.61万元,虚增利息收入878.05万元,虚增利润4,987.6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2.26%。

《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408.74万元,虚增利润408.7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5.43%。《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610.71万元,虚增利润610.7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04%。

(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45,088.1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7.75%和净资产的51.62%;《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2,497.22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5.41%和净资产的37.22%(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金刚玻璃2016年、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均披露,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金刚)为持有金刚玻璃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拉萨金刚为金刚玻璃的关联方。

2016年至2018年,金刚玻璃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者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关联方拉萨金刚提供非经营性资金302,198,989元用于支付股票解质押及质押利息、相关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借款利息等用途。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额,2016年全年为25,856,589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017年全年为120,970,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2018年上半年为84,845,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2018年全年为155,372,4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金刚玻璃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金刚玻璃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职相关情况

2015年8月21日,金刚玻璃披露《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5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庄大建、林文卿、林伟锋、卢侠巍、支毅;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5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林仰先、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臻。

2016年3月30日,金刚玻璃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5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罗伟广、杨时青、范波、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7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年8月26日,金刚玻璃披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6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罗伟广、杨时青、范波、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7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7年4月29日,金刚玻璃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范波、罗嘉贤、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7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7年8月29日,金刚玻璃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7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范波、罗嘉贤、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7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8年4月25日,金刚玻璃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罗嘉贤、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

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6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8年8月30日,金刚玻璃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庄疏新、梁艳媚、肖蔚红、陈小卫、陈伟英;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费成票的6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何清、林仲先、林臻。

2019年5月1日,金刚玻璃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庄疏新、陈小卫、陈伟英;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4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年3月后,庄大建不再担任金刚玻璃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再为金刚玻璃实际控制人,但其继续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案证据显示,庄大建存在策划组织金刚玻璃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等行为,指示相关人员将金刚玻璃资金转移至其控制的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庄大建的上述行为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以下简称《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所述“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庄大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林仰先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林文卿、林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红、陈伟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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