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10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飞马国际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2-03-29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210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8-05-10
揭露日2019-03-29
诉讼时效届满2022-03-29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违规担保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8-05-10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19-03-29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1B。发行人住所地在深圳(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3-29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5-13 原文 PDF

经查明,飞马国际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18年5月25日,深圳市前海方兴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方兴)与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绵商行借款2亿元,借款期限6个月。飞马国际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飞马)与绵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HT11052018052501245601),以其持有的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018833号、第0018835号、第0018836号土地为前海方兴借款提供担保。

2018年5月,镇江华商金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金恒)与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约定向后者转让6.5亿元应收账款,转让价款5.5亿元,并约定了回购条件;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长然)与五矿信托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及《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向后者转让6.6亿元应收账款,转让价款5.5亿元,并约定了回购条件。此外,飞马国际的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与五矿信托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飞马投资可向五矿信托申请使用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2018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10日。东莞飞马与五矿信托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P2018M11A-FMTZ-002-A),以其持有的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018816号、第0018838号土地为华商金恒、上海长然、飞马投资履行前述合同提供担保。

2018年8月9日,深圳市艾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贸易)与绵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绵商行借款6亿元。东莞飞马与绵商行签订《最高抵押合同》(合同编号HT11052018052501245602),以其持有的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018816号、第0018838号土地为艾普贸易借款提供担保。

以上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总额达24亿元,占飞马国际2017年底净资产的58%,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18年7月至8月,飞马国际及其全资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方式,向上海长然、上海昌何实业有限公司转出138,234万元,其中137,459万元经深圳市合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转后,转入飞马投资。

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总额达137,459万元,占飞马国际2017年底净资产的33.22%,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事项

2018年6月29日至9月6日,飞马投资将其持有的飞马国际合计4,102万股股票质押,但未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时披露质押股份。2018年9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票质押事项下发问询函(中小板〔2018〕第654号),飞马国际向飞马投资核实后于2018年9月18日进行了披露。

以上质押事项,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

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壮勉安排了上述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股权质押事项,并向上市公司隐瞒相关情况。飞马国际时任董秘、副总经理费益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知悉大股东股份变动情况。飞马国际时任监事乔康是办理土地抵押事项具体经办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2020-05-20 查看原文

经查明,飞马国际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18年5月,深圳市前海方兴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方兴)本公司及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

与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绵商行借款2亿元,借款期限6个月。飞马国际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飞马)与绵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前海方兴借款提供担保。

2018年5月,镇江华商金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金恒)与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约定向后者转让6.5亿元应收账款,转让价款5.5亿元,并约定了回购条件;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长然)与五矿信托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及《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向后者转让6.6亿元应收账款,转让价款5.5亿元,并约定了回购条件。此外,飞马国际的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与五矿信托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飞马投资可向五矿信托申请使用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2018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10日。东莞飞马与五矿信托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华商金恒、上海长然、飞马投资履行前述合同提供担保。

2018年8月,深圳市艾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贸易)与绵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绵商行借款6亿元。东莞飞马与绵商行签订《最高抵押合同》,为艾普贸易借款提供担保。

以上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总额达24亿元(实际发生借款金额18亿元),占飞马国际2017年底净资产的58%,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18年7月至8月,飞马国际及其全资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方式,向上海长然、上海昌何实业有限公司转出138,234万元,其中137,459万元经深圳市合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转后,转入飞马投资。

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总额达137,459万元,占飞马国际2017年底净资产的33.22%,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事项

2018年6月29日至9月6日,飞马投资将其持有的飞马国际合计4,102万股股票质押,但未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时披露质押股份。2018年9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票质押事项下发问询函,飞马国际向飞马投资核实后于2018年9月18日进行了披露。

以上质押事项,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

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壮勉安排了上述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股权质押事项,并向上市公司隐瞒相关情况。飞马国际时任董秘、副总经理费益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知悉大股东股份变动情况。飞马国际时任监事乔康是办理土地抵押事项具体经办人员。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我局决定:1.对飞马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2.对黄壮勉作为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黄壮勉作为飞马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合并对黄壮勉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3.对费益昭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4.对乔康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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