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涛股份 股票索赔
立案调查中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5-04-25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诉讼时效按揭露日起三年计算,本案预计届满日为 2028-04-25,请注意在此之前主张权利。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深圳(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号,2026-06-22 查看原文
经查明,洪涛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洪涛股份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2023年8月24日、2023年11月1日、2024年5月21日,相关法院分别冻结或轮候冻结控股股东刘年新持有的160,010,404股、34,011,318股、98,877,552股公司股票,分别占公司总股本9.11%、1.94%、5.63%。2023年8月31日、2023年11月3日、2024年5月29日,洪涛股份收到相关文书或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查询,知悉前述冻结事项。但公司在2023年10月31日、2024年4月30日、2024年8月30日发布的《2023年三季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方才披露上述刘年新所持股份被冻结数量余额。
处罚决定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刘年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SUYI(苏毅)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针对公司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二)对刘年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三)对侯春伟、SUYI(苏毅)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四)对李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一)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二)对刘年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三)对SUYI(苏毅)给予警告,并处以95万元罚款;(四)对侯春伟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五)对李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