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柳化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2-08-09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5-03-17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106号之八汇金国际26层。发行人住所地在广西省(自治区),由省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5-03-14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5-12-18 原文 PDF
经查明, 柳化股份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导致2012年和2013年半年报、年报以及201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2013年、2014年上半年,柳化股份多次通过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账户,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与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集团”)、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金额分别为413,680,592.24元、45,000,000元、450,272,451.97元,构成关联交易。对于以上事项,柳化股份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在相应期间内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导致2012年和2013年半年报、年报以及201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号,2015-12-23 查看原文
经查明,柳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2年、2013年、2014年上半年,柳化股份多次通过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账户,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与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集团)、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金额分别为413,680,592.24元、45,000,000元、450,272,451.97元,构成关联交易。对于以上事项,柳化股份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在相应期间内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导致2012年和2013年半年报、年报以及201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