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5248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越洋科技 股票索赔

本所未征集
本所目前未征集本案。

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835248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实施日—
揭露日—
违法违规类型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资金占用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北京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工业园沙港路东南侧。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一般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个案需核对。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2020-05-20 查看原文

经查明,越洋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造成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一)越洋科技与云南可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睿化工)构成关联关系,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可睿化工由黄诗衍、廖雪琼于2015年1月发起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越洋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林明知悉该公司设立情况。2015年4月,廖雪琼任职越洋科技董事,黄诗衍任职越洋科技董事会秘书。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间,可睿化工由廖雪琼和黄诗衍各持有50%股份,廖雪琼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黄诗衍担任总经理。2016年3月,廖雪琼和黄诗衍分别将名下股份出售转让,并不再担任可睿化工相关职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十项规定,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期间,越洋科技与可睿化工构成关联关系。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越洋科技向可睿化工采购货物金额为1,767.80万元,构成关联交易。

(二)越洋科技与LinphosChemical,Inc.(以下简称Linphos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Linphos公司的企业注册信息显示,该公司CEO(首席执行官)为林明,CFO(首席财务官)为林珊。林明是越洋科技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其承认对Linphos公司涉及磷酸的业务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林珊是越洋科技副董事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十项规定,越洋科技与Linphos公司构成关联关系。2015年、2016年、2017年,越洋科技向Linphos公司销售货物金额分别为4,654.45万元、4,379.62万元、744.82万元,构成关联交易。越洋科技在《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和年报以及2017年半年报和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越洋科技在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中虚假披露与可睿化工、Linphos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林明主持召开,林珊、廖雪琼以及越洋科技董事、总经理曾云彬和董事、财务总监邓小丽参加会议,商定由越洋科技向控股股东广西越洋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洋集团)提供借款,用于解决越洋集团资金紧张问题。根据上述会议决定,2016年12月29日,越洋科技与越洋集团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越洋集团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需求向越洋科技分批借款人民币2亿元。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越洋科技实际向越洋集团提供资金累计23,492.52万元。其中,2017年1月至6月期间越洋科技向越洋集团提供资金累计9,987.47万元。截至2017年底,越洋集团累计归还4,687.42万元。截至2019年6月末,尚有18,805.10万元未归还。对上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越洋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5月30日,越洋科技在2017年年报和《关于补充确认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说明的公告》中披露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2018年8月3日,越洋科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越洋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林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林珊、廖雪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曾云彬、邓小丽、黄诗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常见问题

越洋科技(835248)股票可以索赔吗?

越洋科技(835248)已被广西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目前未征集本案。本页整理了已公开的立案、处罚文书和索赔条件,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郎一华律师团队。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能否获赔、赔偿金额,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裁判为准。

越洋科技(835248)股票索赔由哪个法院管辖?

越洋科技(835248)股票索赔案件预计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省高级人民法院可另行指定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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