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柳化(60042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2-23)
文书要点
- 当事人: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423)。
文书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号
当事人: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67号,法定代表人覃永强。
廖能成,男,1957年5月出生,时任柳化股份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覃永强,男,1966年9月出生,时任柳化股份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袁志刚,男,1971年3月出生,时任柳化股份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黄吉忠,男,1970年7月出生,时任柳化股份董事兼财务总监。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庞邦永,男,1957年8月出生,时任柳化股份监事会主席。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柳化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柳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2年、2013年、2014年上半年,柳化股份多次通过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账户,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与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集团)、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金额分别为413,680,592.24元、45,000,000元、450,272,451.97元,构成关联交易。对于以上事项,柳化股份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在相应期间内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导致2012年和2013年半年报、年报以及201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柳化股份定期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材料、柳化股份及相关子公司会计凭证、柳化集团等关联方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柳化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柳化股份的违法行为,柳化股份时任董事长廖能成、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覃永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袁志刚和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黄吉忠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会主席庞邦永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柳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廖能成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三、对覃永强、袁志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黄吉忠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庞邦永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2015年12月23日
同一案件的其他监管文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公告转载) 2015-12-18
- 立案告知书公告 2015-03-14
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