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公告转载) · 2015-12-18

*ST柳化(60042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12-18)

公司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423)
文书类型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公告转载)
作出机关/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
公告日期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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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这是处罚程序中的事先告知书,处罚结果以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文书全文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2015001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 (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桂处罚字[2015]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柳化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广西证监局调查完毕,广西证监局依法拟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经查明, 柳化股份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导致2012年和2013年半年报、年报以及201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2013年、2014年上半年,柳化股份多次通过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账户,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与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集团”)、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金额分别为413,680,592.24元、45,000,000元、450,272,451.97元,构成关联交易。对于以上事项,柳化股份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在相应期间内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导致2012年和2013年半年报、年报以及201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柳化股份定期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材料、柳化股份及相关子公司会计凭证、柳化集团等关联方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债券代码:122133债券简称:11柳化债公告编号:2015-091证据证明。

柳化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对柳化股份的违法行为,柳化股份时任董事长廖能成、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覃永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袁志刚和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黄吉忠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会主席庞邦永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1.对柳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2.对廖能成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3.对覃永强、袁志刚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4.对黄吉忠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5.对庞邦永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广西证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 柳化股份、廖能成、覃永强、袁志刚、黄吉忠、庞邦永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司及相关人员决定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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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