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5-01-23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5-01-31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发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高院另有指定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5-02-14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查通字1501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若因此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况,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30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将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做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认定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欺诈发行行为的,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另证券监管机构已对相关主体在公司股东提议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前后是否涉嫌内幕交易启动核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2月13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06-29 原文 PDF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 海润2016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一)营口华君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金控”)构成*ST 海润的关联方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孟广宝担任*ST 海润董事长,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孟广宝担任*ST 海润总裁。华君金控系孟广宝间接控制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2016年年报报告期内,孟广宝是*ST 海润的关联自然人,华君金控是*ST 海润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方华君金控2016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16年10月31日,*ST 海润与常州中顺国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中顺”)签订总金额为210,000,000元的《硅片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当日,*ST 海润以预付款的名义向常州中顺支付210,000,000元,常州中顺当日全部转汇至华君金控。
2016年11月8日,*ST 海润与营口经济开发区中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铝业”)签订总金额为566,700,000元的《边框购销协议》,2016年12月5日、6日,*ST 海润以预付款的名义向赵长爱账户支付155,000,000元,2016年12月5日向保华置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华置业”)账户支付15,000,000元。上述155,000,000元途径赵长爱、孟广宝、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控股”)、华君金控、常州中顺等账户,于*ST 海润转出资金的当日回到*ST 海润账户,15,000,000元途径保华置业、华君控股、华君金控、常州中顺等账户,于*ST 海润转出资金的当日回到*ST 海润账户,15,000,000元途径保华职业、华君控股、华君金控、常州中顺等账户,于*ST海润转出资金的当日回到*ST 海润账户。
2016年12月16日,40,000,000元经由常州中顺账户归还*ST 海润。2017年4月25日、27日,155,000,000元途径华君金控、华君控股、孟广宝、赵长爱等账户,归还*ST 海润。2017年4月27日,15,000,000元途径保华兴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保华置业等账户,归还*ST 海润。
经查,*ST 海润与常州中顺之间并无真实的采购硅片业务,《硅片采购合同》于2016年12月4日终止,合同未实际履行。*ST 海润与中泰铝业后续签订了终止协议,合同未执行。
综合资金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相关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号,2017-01-20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知情人员的认定(一)内幕信息的形成海润光伏2013年度发生亏损,为避免连续两年亏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2014年初制定了实现盈利的经营目标。但随着2014年下半年国家能源局相关政策的出台,光伏电站收入确认政策发生了调整,对公司盈利模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2014年11月底、12月初,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等海润光伏高管和财务人员就2014年业绩问题进行多次讨论和沟通,并达成共识:在公司2014年度无法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在财务允许范围内多确认亏损,尽量把能确认的损失和减值都放在当年,为公司以后发展夯实基础。2014年11月初,海润光伏开始对2014年业绩进行利润测算,测算结果从2014年11月4日测算的微利,经多次调整至2014年12月22日,测算亏损4.69亿元,最终至2015年1月28日,测算结果为亏损7.99亿元。综上,至2014年12月22日,测算利润的原则、方法业已确定且口径与最终公告一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测算结果已达-4.69亿元(较上年变动130%),2014年度发生巨亏已经确定。海润光伏2014年度业绩预亏的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4年12月22日,于2015年1月31日公开。
(二)知情人员的认定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于2014年11月、12月多次讨论上市公司2014年度利润问题。海润光伏副总裁兼董秘曹某、财务副总监阮某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份起动态预测上市公司净利润变化情况,并随时报告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等公司高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也于2014年12月24日、29日就预审结果和问题与张永欣、周宜可等人沟通。因此,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全程经历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4年12月22日。作为海润光伏董事长,杨怀进将2014年度业绩预亏的信息与前两大股东沟通,在前两大股东利用内幕信息减持之前,向其建议发布与海润光伏基本面不符的高送转预案预披露公告。
二、杨怀进、张永欣、周宜可内幕交易相关情况(一)杨怀进内幕交易的情况杨怀进于2014年5月13日在国开证券上海龙华西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300××××69,下挂上海股东卡号A384××××75。2014年12月31日,“杨怀进”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海润光伏”250万股,减持金额1,667.5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杨怀进没有避损成功,故没有违法所得。
(二)周宜可内幕交易的情况周宜可于2014年12月4日在南京证券江阴人民中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1190××××8517,下挂上海股东卡号A31××××020和深圳股东卡号00××××0781。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12日,“周宜可”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和连续交易减持“海润光伏”共计54万股,减持金额共计395.61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周宜可没有避损成功,故没有违法所得。
(三)张永欣内幕交易的情况张永欣于2011年1月18日在南京证券江阴人民中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11909××××798,下挂上海股东卡号A33××××359和深圳股东卡号014××××847。2014年12月24日,“张永欣”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海润光伏”78.40万股,减持金额562.91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张永欣没有避损成功,故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