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化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0-03-12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3-11-21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上海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保定路527号。发行人住所地在上海,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3-11-21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沪调查通字2013-1-64号),“因你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稽查,请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1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4-12-24 原文 PDF
经查明,上海家化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08年,上海家化时任董事长葛文耀安排上海家化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退管会”)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以下简称“沪江日化”),同时成立沪江日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沪江日化管委会”)实际管理沪江日化。在2009年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上海家化时任副总经理宣平同时兼任沪江日化管委会成员,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在上述期间构成关联关系。
经查,2009年3月至12月,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2.81亿元,占上海家化当年净资产的25.64%(其中3月至6月,合计达4272万元,占比3.90%);2010年,合计达4.27亿元,占比32.38%(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1.89亿元,占比14.36%);2011年,合计达5.4亿元,占比36.12%(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2.46亿元,占比16.41%);
2012年,合计达5.54亿元,占比31.52%(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2.50亿元,占比14.19%)。上述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已分别达到2009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标准,但上海家化对于与沪江日化构成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均未予以披露。
上海家化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其中,葛文耀是上海家化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宣平、曲建宁、丁逸菁、吴英华、冯珺、管一民、张纯、童恺、周勤业、苏勇、朱倚江、刘镫中、胡大辉、汪建宁、黄阅、王茁、方骅等17人是上海家化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拟做出如下决定:
1. 对上海家化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 对葛文耀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3. 对宣平、曲建宁、丁逸菁、吴英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4. 对冯珺、管一民、张纯、童恺、周勤业、苏勇、朱倚江、刘镫中、胡大辉、汪建宁、黄阅、王茁、方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就上海证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均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上海家化、葛文耀、宣平、曲建宁、丁逸菁、吴英华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上海证监局复核成立的,上海证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公司及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上海证监局将按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4号,2015-06-18 查看原文
经查明,上海家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8年,上海家化时任董事长葛文耀安排上海家化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家化退管会)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以下简称沪江日化),同时约定成立沪江日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沪江日化管委会)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能。在2009年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上海家化时任副总经理宣平同时兼任沪江日化管委会成员,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1.3条第(三)项和第10.1.5条第(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0.1.3条第(三)项和第10.1.5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在上述期间构成关联关系。
经查,2009年3月至12月,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2.81亿元,占上海家化当年年末净资产的25.64%(其中3月至6月,合计达4272万元,占比3.90%);2010年,合计达4.27亿元,占比32.38%(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1.89亿元,占比14.36%);2011年,合计达5.4亿元,占比36.12%(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2.46亿元,占比16.41%);
2012年,合计达5.54亿元,占比31.52%(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2.50亿元,占比14.19%)。上述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已分别达到2009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标准,但上海家化对于与沪江日化构成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均未予以披露。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上海家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葛文耀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三、对宣平、曲建宁、丁逸菁、吴英华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冯珺、管一民、张纯、朱倚江、刘镫中、胡大辉、王茁、方骅、童恺、周勤业、苏勇、汪建宁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