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国际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5-07-04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5-11-25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阴市云亭街道澄杨路502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高院另有指定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5-11-25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007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如本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1.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将在知悉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决定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在收到前述决定文件后对外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后复牌。自公司股票复牌后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再次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根据立案调查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11月25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6-12-30 原文 PDF
经查明,宝利国际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如实披露宝利俄罗斯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俄罗斯宝利)
设立信息的变更情况2015年1月29日,宝利国际发布公告称,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宝利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宝利)在俄罗斯投资设立俄罗斯宝利,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该事项已获得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届会议审议通过,周德洪、张宇定、陈永勤、徐建娟等6名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在该决议上签字。
2015年7月2日,俄罗斯宝利完成商务部门备案手续,登记表记载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卢布(按当期外汇牌价折合约100万美元),法人创始人为宝利国际。7月4日,时任财务部经理费祝海在宝利国际总经理办公会上向董事会成员周德洪、张宇定、陈永勤、徐建娟通报称,根据董事会要求,俄罗斯宝利的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其中宝利国际出资60万美元,新加坡宝利出资40万美元。
截至调查日,公司未对上述事项的变化予以公告。
二、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远东发展部(以下简称远东发展部)签订的
《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2015年2月14日,宝利国际发布公告称,新加坡宝利与远东发展部签署《合作备忘录》,新加坡宝利于2015年起拟投资20亿美元,参与远东经济特区、俄罗斯中部区域及东北区域内的项目工程建设,公司将对《合作备忘录》内容进展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该《合作备忘录》,2015年4月,周德洪等人赴哈巴罗夫斯克与远东发展部会谈,有意参与远东发展部提出的边疆超前发展区新材料工业园的开发,后由于宝利国际不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最终未能落实。7月,远东发展部向周德洪推荐了位于阿穆尔共青城的航空工业园项目,但因俄罗斯国家技术集团不同意在远东建厂而未能落实。9月16日,因俄罗斯宝利的基建投资业务毫无进展等原因,周德洪决定终止俄罗斯宝利的基建投资业务板块,并裁撤相关人员,该份《合作备忘录》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
截至调查日,公司未对与远东发展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予以公告。
三、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公路署(以下简称公路署)签订的《俄罗斯
联邦公路署和宝利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自查更正公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2015年3月5日,宝利国际发布公告称,新加坡宝利与公路署签署《合作备忘录》,内容包括新加坡宝利直接参与在俄罗斯联邦中央、西北和远东联邦区PPP 道路设施投资工程;准备参加现有签订的合作意向书中所涉及的招投标,并将融资20亿美元参与俄罗斯联邦的基础道路建设工程。同时,公司将对备忘录内容的进展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西方对俄罗斯经济制裁的影响加剧,原本定于2015年6、7月份的莫斯科绕城高速公路的招标工作被迫推迟。2015年8月,周德洪与公路署署长沟通莫斯科绕城高速公路终止合作的事宜,双方达成谅解,《合作备忘录》就此解除,解除事项未进行过邮件或其他书面的确认。
截至调查日,宝利国际未对《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予以及时公告。
2015年12月5日,宝利国际发布《自查更正公告》,将原公告的与公路署签署的《合作备忘录》中第三条新加坡宝利“将融资20亿美元参与俄罗斯联邦的基础道路建设工程”更正为“为联邦公路署计划实现的20亿美元项目提供帮助”,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中央编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俄罗斯宝利与公路署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的中文译本,第4条译文为“向联邦公路署计划实施的项目投资达20亿美元”,与2015年3月5日的公告第3条内容一致。《合作备忘录》原文并不包括《自查更正公告》所称的“为联邦公路署计划实现的20亿美元项目提供帮助”
的条款和含义。《自查更正公告》中的这部分内容是对原公告基础文件做出的歪曲解释,宝利国际继续隐瞒与公路署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未如实披露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及纳夫坦炼油公司签订的《意向
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2015年5月15日,宝利国际发布公告称,公司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及其下属纳夫坦炼油公司签订了《意向备忘录》,内容包括合作各方有意向成立生产改性沥青及沥青衍生品的合资企业,设计产能为年产80万吨以上,产品将用于白俄罗斯并出口到俄罗斯、乌克兰等国;确定合资公司的架构以及股权分配方案等。同时,公司将对备忘录内容的进展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2015年10月,因筹建合资企业的工作没有进展,周德洪决定终止白俄罗斯的业务,宝利国际已没有业务人员留在当地,《意向备忘录》中所约定的建立合资公司等都已无法开展下去,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解除《意向备忘录》。
截至调查日,宝利国际未将《意向备忘录》约定事项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如实披露。
五、未如实披露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进展等已
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2015年8月19日,宝利国际公告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包括宝利国际有意在俄罗斯建立航空产业基地,推动新舟飞机(60、600、700)在俄罗斯及独联体的发展,宝利国际有意投资新舟700项目等。
2015年10月16日,宝利国际收到中航飞机西安民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告知函》,确认新舟60型客机的设计不符合俄联邦适航标准等,新舟700型客机短期不具备量产能力等,该《合作框架协议》已没有能够履行的条款。
截至调查日,宝利国际未将《合作框架协议》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如实披露。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17-06-08 查看原文
经查明,宝利国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如实披露宝利俄罗斯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俄罗斯宝利)
设立信息的变更情况。
二、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远东发展部(以下简称远东发展部)签订的
《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公路署(以下简称公路署)签订的《俄罗斯
联邦公路署和宝利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自查更正公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
四、未如实披露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及纳夫坦炼油公司签订的《意向
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未如实披露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进展等已
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宝利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周德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陈永勤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张宇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徐建娟、王学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