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衡医药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9-05-0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2-04-28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成渝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重庆冀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发行人住所地在重庆,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2-07 原文 PDF
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潘先文先生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52023001号、证监立案字0152023002号),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潘先文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潘先文先生立案。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潘先文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工作,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2月6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7-28 原文 PDF
经查明,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事项
(一)你公司与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构成关联关系你公司和碚圣医药均由潘先文实际控制,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二)你公司与碚圣医药共同向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小贷)借款1亿元2019年5月15日,你公司与碚圣医药作为共同借款方与恒辉小贷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指定收款账户为碚圣医药银行账户。2019年5月16日,恒辉小贷将1亿元划入指定的碚圣医药农业银行账户,相关资金用于碚圣医药日常经营及偿还潘先文借款,并未流入你公司。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为175,600.59万元,借款金额占比达5.69%。
2019年11月29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间,碚圣医药向恒辉小贷共计偿还借款本金4,900万元。2021年2月15日,碚圣医药与恒辉小贷签订《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偿还5,100万元,潘先文、周廷娥和潘呈恭作为连带保证人。
2021年11月,恒辉小贷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和碚圣医药按照年利率26.4%偿还借款本金5,100万元和利息1,028.50万元,并要求潘先文、潘呈恭和周廷娥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1月29日,你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收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邮寄的传票。2022年7月4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碚圣医药与你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恒辉小贷借款本金49,899,751.95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2月16日的利息为1,616,971.07元,从2021年2月17日起,以49,899,751.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你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12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碚圣医药与你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恒辉小贷借款本金49,899,751.95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6月16日的利息为1,616,971.07元,从2021年6月17日起,以49,899,751.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事项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本案涉及共同借款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你公司对上述共同借款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在2019年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到2022年4月27日才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重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2023-08-28 查看原文
经查明,三圣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事项三圣股份与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均由潘先文实际控制,双方系关联方。2019年5月15日,三圣股份与碚圣医药作为共同借款方,与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小贷)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指定收款账户为碚圣医药银行账户。2019年5月16日,恒辉小贷将1亿元划入指定银行账户,相关资金用于碚圣医药日常经营及偿还潘先文借款,未流入三圣股份。三圣股份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为175,600.59万元,借款金额占比达5.69%。2019年11月29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间,碚圣医药向恒辉小贷共计偿还借款本金4,900万元。2021年2月15日,碚圣医药与恒辉小贷签订《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偿还5,100万元,潘先文、周某娥和潘呈恭作为连带保证人。2021年11月,恒辉小贷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圣股份和碚圣医药按照年利率26.4%偿还借款本金5,100万元和利息1,028.50万元,并要求潘先文、潘呈恭和周某娥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1月29日,三圣股份收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邮寄的传票。2022年7月4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碚圣医药和三圣股份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恒辉小贷借款本金49,899,751.95元及利息。三圣股份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12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碚圣医药和三圣股份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恒辉小贷借款本金49,899,751.95元及利息。三圣股份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2019年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同借款事项,直到2022年4月27日才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财务资助事项上海凯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实业)、上海亦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宏投资)均系三圣股份关联方。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凯天实业、亦宏投资累计向三圣股份提供财务资助13,396.85万元。三圣股份2020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75,614.77万元,财务资助金额占比达7.63%。三圣股份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直到2022年4月27日才在临时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三圣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潘先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潘呈恭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项立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