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615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ST美谷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5-04-27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0615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22-01-29
揭露日2022-04-27
诉讼时效届满2025-04-27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资金占用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22-01-29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2-04-27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陈家湖。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北省(自治区),由省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8-10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3019),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立案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本次立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5-04-07 原文 PDF

经查明,奥园美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奥园美谷关联方情况

中国奥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奥园)为奥园美谷间接控股股东,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情形,中国奥园为奥园美谷关联方。

二、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

其一,1.2亿元及2.04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中国奥园时任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陈志斌安排其直接下属冷阳与上市公司联系提供资金支持。冷阳与奥园美谷时任财务总监林斌联系后,经奥园美谷时任董事兼总裁胡冉、林斌以及冷阳签字批准,奥园美谷于2021年9月14日转出资金1.2亿元、2021年9月16日转出资金2.04亿元至中国奥园关联方。

其二,4.74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9月30日,中国奥园通过其子公司深圳市凯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凯弦)分两笔向上市公司子公司广州奥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奥妍)转入4.74亿元。2021年10月1日,广州奥妍又分两笔转出4.74亿元至深圳凯弦。

2021年,中国奥园非经营性占用奥园美谷资金最高时点金额4.74亿元,累计金额7.98亿元,累计占用资金占奥园美谷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08%。目前,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国奥园非经营性占用奥园美谷资金情况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奥园美谷未按规定在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2025-06-04 查看原文

经查明,奥园美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奥园美谷关联方情况

中国奥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奥园)为奥园美谷间接控股股东,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情形,中国奥园为奥园美谷关联方。

二、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

(一)2021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情况其一,1.2亿元及2.04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中国奥园时任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陈志斌安排其直接下属冷阳与上市公司联系提供资金支持。冷阳与奥园美谷时任财务总监林斌联系后,经奥园美谷时任董事兼总裁胡冉、林斌以及冷阳签字批准,奥园美谷于2021年9月14日转出资金1.2亿元、2021年9月16日转出资金2.04亿元至中国奥园关联方。

其二,4.74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9月30日,中国奥园通过其子公司深圳市凯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凯弦)分两笔向上市公司子公司广州奥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奥妍)转入4.74亿元。2021年10月1日,广州奥妍又分两笔转出4.74亿元至深圳凯弦。

2021年,中国奥园非经营性占用奥园美谷资金最高时点金额4.74亿元,累计金额7.98亿元,累计占用资金占奥园美谷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08%。占用资金已于当年全部归还。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国奥园非经营性占用奥园美谷资金情况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奥园美谷未按规定在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奥园美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万元;二、对胡冉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0万元;三、对林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0万元;四、对陈志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0万元;五、对冷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0万元;六、对马军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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