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准油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16-12-02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昆仑路553-308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新疆省(自治区),由省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6-11-03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6年11月1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2016年10月31日签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新调查通字【2016】43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本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11.3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7-08-10 原文 PDF
经查,准油股份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准油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关联方的重大担保事项
2015年9月15日,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中泰’)和准油股份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秦勇签订《借款合同》,由嘉诚中泰向秦勇提供23,467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同日,准油股份与嘉诚中泰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准油股份为秦勇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保证合同》系秦勇以准油股份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署,在未履行公司用印程序的情况下私自调用并在合同上加盖了准油股份公章。该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准油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审议程序。秦勇未及时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告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未能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二、准油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创越集团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准油股份通过员工借支备用金的形式向控股股东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累计2,785万元,其中2014年划转资金7笔,金额计450万元;2015年划转资金22笔,金额计2,254万元;2016年划转资金2笔,金额计81万元。
2016年2月5日,在秦勇策划下,准油股份以向第三方支付重组保证金名义,与天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准油股份向天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重组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天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到2,000万元资金后于同日转入新疆广华投资有限公司(受秦勇及创越集团实际控制),再由广华投资转入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
准油股份假借员工借支备用金和支付重组保证金的形式转出资金共计4,785万元,最终收款人和使用人均为准油股份控股股东创越集团,其交易实质为准油股份与创越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上述关联交易准油股份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准油股份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2015年9月,准油股份与四川融熙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000万元设立深圳市前海准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准油股份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2015年12月30日,深圳市前海准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50,000万元,其中准油股份追加认缴深圳市前海准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份额由400万元增至20,000万元。上述事项准油股份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17-08-16 查看原文
经查明,准油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准油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关联方的重大担保事项
2015年9月15日,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中泰’)和准油股份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秦勇签订《借款合同》,由嘉诚中泰向秦勇提供23,467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同日,准油股份与嘉诚中泰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准油股份为秦勇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保证合同》系秦勇以准油股份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署,在未履行公司用印程序的情况下私自调用并在合同上加盖了准油股份公章。该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准油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审议程序。秦勇未及时报告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未能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二、准油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创越集团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秦勇指使准油股份以员工借支备用金的形式向控股股东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累计2,785万元,其中2014年划转资金7笔,金额计450万元;2015年划转资金22笔,金额计2,254万元;2016年划转资金2笔,金额计81万元。
2016年2月5日,在秦勇策划下,准油股份以向第三方支付重组保证金名义,与天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准油股份向天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产重组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天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到2,000万元资金后于同日转入新疆广华投资有限公司(受秦勇及创越集团实际控制),再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由广华投资转入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
准油股份以员工借支备用金和支付重组保证金的形式转出资金共计4,785万元,最终收款人和使用人均为准油股份控股股东创越集团,其交易实质为准油股份与创越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上述关联交易准油股份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准油股份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2015年9月,准油股份与四川融熙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000万元设立深圳市前海准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准油股份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2015年12月30日,深圳市前海准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50,000万元,其中准油股份追加认缴深圳市前海准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份额由400万元增至20,000万元。上述事项准油股份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准油股份处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秦勇处以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INJIANGZHUNDONGPETROTECHCO.,LTD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40万元。
三、对常文玖、王燕珊处以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宗振江处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