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健康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五家渠市东工业园区纬六西街699号五家渠开发区东工业园中小企业创业园主研发办公楼1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新疆省(自治区),由省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68号,2014-06-27 查看原文
经查明,新中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6年1月,在刘一的指使下,经吴光成等人策划与操办,新中基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晟中)。天津晟中表面上与新中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但其业务与财务实际上完全由新中基控制。天津晟中成立后,先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再销售给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辰)。2007年,刘一找到曾任新中基销售负责人、已辞职独立经商的吴新安,请其帮忙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之后再卖给天津中辰。2007年至2010年间,吴新安控制的新疆豪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豪客)先从天津晟中采购番茄酱,加上应交税款与新疆豪客获得的纯利润后,再转手全部销售给天津中辰。相关证据显示,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中转与过账,货物基本不动,实际上的交易就是仓单的转移。2006年至2008年,新中基各分、子公司向天津晟中累计销售番茄酱15.27万吨,总额66,336.62万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采购额的99.22%。2006年至2010年,天津晟中向天津中辰累计销售番茄酱3.45万吨,总额13,731.75万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销售总额的19.75%;向新疆豪客累计销售番茄酱11.73万吨,总额54,647.50万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销售总额的78.61%;两项合计15.18万吨,总额68,379.25万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销售总额的98.36%。2007年至2010年,新疆豪客向天津中辰累计销售番茄酱11.73万吨,总额54,853.94万元。按照调查核查计算口径,涉案事项对新中基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的影响情况如下:2006年虚增收入31,566.92万元,虚增成本22,481.37万元,虚增利润9,085.55万元,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138.57%,导致当年利润由亏损变盈利;2007年虚增收入26,849.77万元,虚增成本24,915.95万元,虚增利润1,933.81万元,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34.50%;2008年虚增收入7,559.67万元,虚增成本10,365.51万元,虚减利润2,805.84万元,虚减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68.57%;2009年虚增收入0元,虚增成本675.04万元,虚减利润675.04万元,虚减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25.43%;2010年虚增收入0元,虚增成本5,648.11万元,虚减利润5,648.11万元,虚减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26.25%;2011年虚增收入0元,虚增成本1,890.47万元,虚减利润1,890.47万元,虚减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1.64%。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新中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刘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吴光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侯守军、吴新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李方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文勇、成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